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前身是1978年创建的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和北京化工学院第二分院。1985年,学校划归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1992年,在北京石油化工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划归北京市人民政府管理。

建校以来,学校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勤奋实干、自强不息”的精神,秉承“崇尚实践、知行并重”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立足北京、面向全国,服务能源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多学科相互渗透,具有鲜明工程实践特色的普通高等学校。

面向未来,学校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办学思路,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打造新时代首善之区工程师摇篮,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新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BIPT。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学校设有清源校区、康庄校区和燕山校区。

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是http://www.bipt.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六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和事业的健康发展,支持学校多渠道依法筹措办学经费并自主管理使用。

第九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思想纯良有品质、科学素养有内涵、技艺精湛有特色、攻坚进取有胆识的应用型建设人才。

第十一条 学校校训:宁静致远,务本维新。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兼有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依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录取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与评价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举办者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七)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工和学生,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健全学术规范;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管理;

(六)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依照法定程序报举办者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党委常委会对党委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央、市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深入推进市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校纪委书记由市纪委任命为监察专员,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非市委管理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和学术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六)聘任、解聘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遇有紧急情况,决定实施法律许可的校园安全应急措施;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依据其议事规则,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常委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科建设、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可在学院(系、部、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专门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其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负责学位(含名誉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学位争议的裁定等有关学位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组成,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二至三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和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及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战略目标、发展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为学校开展社会服务提供支持;

(五)协助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理事会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其代表由教职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

学生代表大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研究生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专项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学校重要事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协同开展工作,并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指学校直属的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和实验室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进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学院(部)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级单位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部)党委(总支、直属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班子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学术事宜进行评议、审定,对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提供咨询。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学院(部)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学院(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机构的性质、任务和权责情况,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可与国内外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依法设置、调整内部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等,各组织机构依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建立公共服务体系,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在规定和授权的范围内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能。

第四十三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教师承担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崇高使命,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为人师表,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承担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职责,是支撑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应由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对聘任、待遇、奖惩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合法方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爱岗敬业,努力提高思想觉悟、文化修养和工作能力;

(三)尽职尽责,遵守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

(四)育人为本,尊重和爱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服务;

(五)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学术自由,恪守学术规范;

(六)爱校荣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合法权益;

(七)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聘任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表现、业务能力水平、工作实绩和心理健康状况等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不同形式。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评优奖励、岗位聘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贡献突出、业绩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和聘约要求、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或者解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职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相关福利待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的政策措施,关心和改善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采取多种用人方式,相关人员可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自觉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和合法权益;

(四)按照学校的组织安排,参加教育教学方案规定的活动,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制度,以育人为本,公平公正地开展学生管理、培养、奖惩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发展建设的各项活动;支持和保障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学生代表出席或者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学校会议。

第六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学校授权学校团委予以受理和审查。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完善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资金运行效用。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设立审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机构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六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学校依法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严格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所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自然与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科学配置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便利师生工作和生活的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第七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服务国家和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化办学,加强与国外高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积极发展来华留学教育,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社会人士。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凝聚校友力量,关心和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合作,募集资金,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友好捐赠,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形,外环以学校中英文校名环绕,内环中心图形是学校英文名称首字母“BIPT”的变形组合,图形下方有建校年份“1978”字样。

第七十八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八十条 学校校庆日暨校友返校日为每年10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党委常委会、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的,依据法定程序修订学校章程。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和修改,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