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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04

北石化院发〔201326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京教工〔201133号)、《北京高校标准化学生公寓标准》(2008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建设和使用的学生公寓及入住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校办、宣传、学生、保卫、教务、财务、后勤等部门以及院系领导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寓建设和学生教育管理考评等重大事项、制度措施及管理办法进行研究决策;检查指导公寓管理、服务和收费工作;协调解决公寓相关部门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门。其职责是:落实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学生住宿分配及调整;负责公寓文化建设和环境氛围营造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公寓文化建设;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安全保卫处负责安全管理和教育;教务处负责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落实相关内容;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寓管理和服务的经费保障;后勤部门负责管理服务;院系负责学生的具体管理教育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称公寓中心)的职责: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管理细则和具体措施并抓好落实,定期收集学生意见建议,组织检查评比,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学生成立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在团委和公寓中心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及时收集、听取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收费与服务

第十条  学校年度预算应合理安排公寓管理和运行经费。学生应按时交纳住宿费,秋季注册时按标准一次性交清一年住宿费。无故逾期不交住宿费的,视为自动退宿。

第十一条  公寓内设置的方便学生生活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核算;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相关的公寓管理制度应通过校园网、《学生手册》、告示牌、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告知学生。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座谈会、网络平台等方式征求学生意见,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加强公寓信息化建设,逐步提高公寓信息化管理水平,为学生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中心管理,入住要签订住宿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按照学生类别相对集中安排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床位和房间,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设备。损坏、丢失公物应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公寓每个房间应推选一名宿舍长,负责卫生、安全、节能和家具等管理,成为学生与管理人员沟通的桥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公寓住宿,确需在校外居住的学生,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和家长签字后,报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退宿须到公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于三日内离开公寓。未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可按住宿协议清理其物品。

第十八条  学生进出公寓要携带学生证或校园卡等有效证件,遵守作息时间,熄灯后进入公寓的学生应说明原因并进行登记,服从值班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如需住宿,按规定办理手续,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集中住宿管理。

第二十条  宿舍环境应干净、整齐、文明、高雅,搞好个人卫生,禁止使用床帏。宿舍长应安排轮流卫生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每周开展一次卫生大扫除。垃圾按指定时间堆放在公寓门口或者清倒在垃圾箱中,禁止向走廊、楼梯以及窗外泼污水和扔废弃物。楼内禁止饲养宠物,严禁自行车进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学校水电管理制度,严禁长明灯、长流水和其他浪费现象。宿舍实行用电指标控制,超出部分自购。

第五章  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常开展安全专题教育活动,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预案的模拟演练,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二十三条  对新生开展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  各类消防器材、应急灯和安全指示灯等应完好有效,电磁疏散门能够迅速开启,各类警示标识齐全、位置正确醒目,疏散通道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保持畅通。

第二十五条  公寓禁止吸烟,应有醒目的禁烟标识,将学生公寓禁烟情况作为公寓学分评定和学生个人、班级、院系评优评先的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电炉、电饭锅、电褥、电热器、电熨斗、音箱、防跳闸插座等;严禁私拉电线及在无人情况下给电器充电;严禁存放各种易燃、易爆以及具有腐蚀性、毒性的物品;严禁存放和使用煤油炉、煤气炉、酒精炉、蜡烛等;严禁在公寓楼内做饭。违反上述规定,管理人员应暂扣违规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寓区内要保持安静,个人行为以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为原则。严禁在楼内玩球、高声播放音响、大声喧哗、吹拉弹唱跳等;严禁酗酒、摔酒瓶、赌博、打麻将等;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以及搞迷信活动等;严禁乱贴乱画和乱贴广告等;严禁从事非法经商等活动,违者暂扣全部物品,并报保卫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寓实行24小时值班、会客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来访人员需登记,经允许后方可会客;异性访客应到会客室会客;严禁留宿异性人员和非本校人员。

第六章  公寓学分与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坚持辅导员入住公寓制度,深入宿舍关心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日常生活状况,参与公寓检查,加强学生行为管理和思想教育。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应加强检查指导,重视学生公寓建设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应经常对院系、辅导员在公寓内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三十条  对住宿学生,采取公寓学分形式加强教育管理,公寓学分每学年1分,纳入学生综合教育评定,其中普通本科生计入学生培养方案综合教育学分。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学分的录入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照文明宿舍标准,通过定期检查、平时检查及日常表现确定学生公寓学分,按照64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定,学年内达到标准的,可以获得公寓学分。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后勤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院系分管领导、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实施,每学期检查三次。平时检查由公寓中心组织实施,每周一次,结合日常表现进行综合评分,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学生部门和所在院系。每次定期检查后,汇总平时检查及日常表现,按院系进行综合评定,评出排位前5%的宿舍和2%的末位宿舍。

第三十三条  在一学年内,第一次被评为末位宿舍,由所在院系批评教育并帮助整改,第二次被评为末位宿舍,由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共同批评教育并帮助整改,第三次被评为末位宿舍,宿舍成员不能获得当年公寓学分。违反公寓管理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理的学生,不能获得当年公寓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根据宿舍评定情况和个人表现,每学年提出公寓学分评定建议,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五条  未获得当学年公寓学分的学生,在下学年宿舍定期检查中没有被评为末位宿舍且两次评为前5%的,或四次评为前50%的,或参与公寓中心指定的一个月公益服务的,经学生工作部门认定,报公寓管理委员会审批,可重新获得相应的公寓学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公寓学分评定有异议的,十日内可向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维持、更改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与个人、班级、院系等评优资格挂钩,并直接纳入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依据。每学年举办文明宿舍评比活动,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三十八条  公寓管理工作应作为相关部门与院系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