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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04

校发〔201291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

l.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不含成教生、自费生、委培生)。

2.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不含成教生、自费生、委培生)。

3.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二学位学生(不含同等学历学生)。

4.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二条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不同医院就诊享受公费医疗标准如下:

 

学校卫生所

合同医院

非合同医院

(只限急诊)

住院累计

1万元以上

门诊

80

75

70

/

住院

/

90

90

94

第三条  公费医疗就诊医院

(一)门诊就诊医院

1.直接就诊:学校卫生所

2.开具转诊单就诊医院:

1)合同医院:大兴区人民医院、北大人民医院

2)专科医院:积水潭医院(骨科)、同仁医院(眼、耳鼻喉科)、天坛医院(脑系科)、佑安医院(传染病科)、北京妇产医院(妇科)、阜外心血管医院(心血管科)、北京肿瘤医院、安定医院(精神科)、地坛医院(传染病科)、结核防治所。

(二)住院就诊医院:北大人民医院

(三)急诊就诊医院:就近的公立医院

第四条  就诊办法

(一)校内门诊

学生持本人校园卡在学校卫生所可直接就诊。门诊开药量一般不超过三天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一周量。

(二)校外就诊

1.学生在校期间应先到学校卫生所就诊,需转院就诊时,必须由学校卫生所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假期需要转诊治疗的,需在放假前到学校卫生所办理转诊手续。原则上住院限北大人民医院。

2.在学校卫生所非工作时间患急病,可直接到就近的公立医院看急诊。

3.凡因公外出、外地实习及寒暑假期间患急病的,可在就近所公立医院就诊。

第五条  医疗费报销

(一)校内就诊:直接从校园卡中扣除自费比例部分。

(二)校外就诊(门诊)

1.普通门诊

门诊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待回学校审核后报销。报销时需附校卫生所开具的转诊单和校外医院的公费医疗收据、专用处方及明细。

2.急诊

京内就诊:报销时需提供急诊病症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的收据、急诊专用底方及明细。药量不得超过三日量,超量的药费、与本次急诊无关的药品费用自付。

京外就诊:因公外出或实习,需外地就诊的,报销时除需提供急诊病症诊断证明、加盖急诊章的收据、急诊专用底方及明细外,还必须同时提供本人所在教学院(系、部)开具的因公外出或实习证明。

(三)校外住院

因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可凭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填写借款单,经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借领支票。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医药费报销应及时。住院费应在出院后尽快办理,如有退回的住院支票需在出院三天内交回计财处。门诊医药费报销按照学校通知及时办理。除12月份医药费可延迟到下年寒假前报销外,其它月份医药费须在当年度报销。

2.医药费报销,按先审核后报销的程序进行。具体报销时间、地点参见校园网通知。

3.大型检查费、治疗费及贵重医用材料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相关规定比例报销。

(五)不予报销的医药费

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相关规定,下列药品、检查和治疗不予报销:

(一)北京市规定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

(二)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负担的部分。

(三)入学前患有的各种慢性病、先天性疾病、肿瘤、妇科病、传染病、过敏性疾病、外伤后遗症等。

(四)挂号费、特护费、陪住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手术加台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优质优价费(含特需病号)自请特别护士、护工等需医疗服务费用。

(五)就诊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会诊交通费、会诊招待费、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

(六)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心血管疾病预测等的检查治疗费。

(七)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八)各种预防、保健性及非治疗必要的诊疗项目以及各类会议医药费。

(九)各种自用磁疗、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止痛泵、氧气发生器等。

(十)市场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和各种生活材料费用。

(十一)微量元素检查、SW系列反射治疗仪、骨质疏松治疗仪等费用。

(十二)未经批准转院或自找医生、医疗单位的医药费用。

(十三)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的伤病及致残的一切费用。

(十四)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的一切费用。

(十五)出国或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交流、讲学发生的医药费。

(十六)北京市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之外的一切费用。

第六条  特困生医疗费补助

(一)申请医疗费补助的条件: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承担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申请医疗费补助的审批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B5纸大小),并填写《困难生药费报销申请表》(学生服务平台学生服务常用表格经济困难生下载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院系领导签属意见并盖章。

3.辅导员集中统一办理。

4.大学生服务中心领导审核签字。

5.采用联合办公方式,到学生服务大厅办理:医疗保健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并签字、计财处报销。

(三)报销比例

最高不超过公费医疗报销项目自付部分的70%

(四)报销时间

每年6月、11月(具体时间见校园网通知)。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文件未能涉及的部分,按北京市和学校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学生公费医疗改革实施细则》(京石化院[2004]学字190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计财处、大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