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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等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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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201516

 

 

关于修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等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我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现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北石化院发〔201370)、《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规定》(研发〔201412)、《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集中答辩管理规定》(研发〔201413号)等作如下修改:

1、《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北石化院发〔201370)

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硕士学位论文要经三位评阅人评阅,评阅人应是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名单需经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送审。评阅人姓名应当保密,可将评阅人评语向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反馈。”

第七条第六款修改为:“当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及以上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否则,应暂缓答辩且修改论文(修改论文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参加下一次的学位论文申请。”

2、《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行抽查盲评的规定》(研发〔201412)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抽中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三位评阅人评阅全部为盲审。”

第四条修改为“研究生应在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申请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进行查重,查重通过后向所在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3本纸质版学位论文用于盲审。且提交的纸质版论文封面不能出现研究生姓名、导师字样。学位论文统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办公室编号。”

第五条修改为“若在学位论文评阅中,有两位及以上评阅人‘不同意’该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则应暂缓答辩且修改论文(修改论文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参加下一次的学位论文申请。对于抽查评审不合格的论文,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者,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

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集中答辩管理规定(研发〔201413)中

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由专业领域带头人从专家库中选定。学位论文经过三位评阅人评阅、论文评阅结果符合答辩规定的研究生才能参加学位论文集中答辩。”

 

其他规定如有与本次修改后规定不一致之处,则以本次修改后规定为准。

本次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工作部()

201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