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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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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实施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端正学术风气,规范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和水平,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学校决定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核(简称查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及《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在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审查。

第二节  抄袭、剽窃等行为的界定

第二条  照搬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对不同资料来源中的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

第三条  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没有恰当地注明出处。具体表现为:

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实验数据等方面的抄袭;复述他人行文、变化。

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

第四条  转引但不予注明。

第五条  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

第三节  处理办法

第六条  学位论文的文字总复制比小于论文全文10%(含),可直接参加盲审。

第七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占全文的10%-15%,由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如认定其文字总复制比小于论文全文10%(含),通过查重要求,则可以直接参加盲审;如认定其文字总复制比仍在10%以上,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第八条  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15%(含),或文献综述部分文字复制比超30%(含),或主体部分超过5%(含),根据抄袭、剽窃的性质,责令申请人修改论文,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第九条  因抄袭、剽窃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一年内答辩,在第二次申请查重过程中再次有抄袭、剽窃行为且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15%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条  因抄袭、剽窃情节严重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研究生,所在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论文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准予毕业或结业的意见,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教学院系将学位评定分委会表决结果的纸质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获批准后允许该生进行毕业或结业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已授学位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四节  申述程序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如对查重结果有异议,可以在5日内由研究生和导师共同向所在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述),由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剽窃的性质、数量等进行实质认定,做出推迟半年答辩或同意其参加本次答辩的结论。书面解释及审核材料均需书面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校级学位审核小组审核后公布查重结果,并将结果报送校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做出决定是否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是否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五节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导师负有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和制止。

第十四条  对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抄袭、剽窃情节严重或屡次被查出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教师,将依据国家与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其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六节  学位论文的学术规范复查

第十五条  经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前由研究生处对其提交的最终版学位论文进行再次查重,论文文字的总复制比超过10%(含),或者文献综述部分文字复制比超15%(含),实验、结论部分超过 5%(含)者,由所在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认定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节  查重时间

第十六条  每年4月中旬和11月上旬,具体时间以研究生处相关通知为准。学位申请人应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和经导师及学院签署同意意见的学位论文查重申请表。逾期不提交者则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第八节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研究生工作部()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