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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北石化院发〔2013〕71号

发布日期:2013-09-02
北石化院发〔2013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须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一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经研究生处批准,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如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迁回原籍。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六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研究生处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获准入学的研究生,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领域)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有关凭证(缴费凭证或缓、减、免学费证明)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按时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选修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培养经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培养经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发现注册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应该注册而未注册或漏注册的,应及时补注册;不应注册而注册的,视为无效注册。
第九条  入学前触犯国家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学习纪律
第十条  对已注册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作业、测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论文、期末考核等教学环节。在上述学习过程中禁止抄袭、伪造、替代、考试违纪和作弊等不诚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不得随意出入教室或实施其他任何有碍教学秩序的行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禁止他人替代参加必须由学生本人参加的学习过程。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次事假(含续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须有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证明。学生请假在七日以内(含)由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批,超过七日由研究生处审批。请假在批准后方能生效。
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按照上述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逾期期间按旷课论处。学生因私出国探亲、旅游,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开学注册时必须按时返回。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转导师、转专业(领域)、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导师、转专业(领域)、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领域)内进行。相关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专业(领域)的导师、教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备案。转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之前进行,批准日期以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专业(领域)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领域)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转专业(领域)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专业(领域)的导师、教学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转专业(领域)一般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研究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因病转学者,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转学(出)者的户口必须转出我校。
第十七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专业(领域)者,在原培养单位和原专业(领域)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领域)的学位课程一致时,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休养治疗,或因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不能正常学习,本人要求休学的;
(三)因其他原因,所属教学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条  休学以一个学期为时间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年限。休学开始时间,以学校发出的休学证明所述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复学前,应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休学程序及休学期间待遇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须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家长同意,由导师和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并发休学证明;
(二)因病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家长同意,由导师和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并发休学证明。有特殊情况或因重病和传染病住院治疗者,可由他人代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批准休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批准休学后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和退宿手续并离校。往返路费自理;因病批准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因参军而保留学籍者),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拟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学期的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复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身体康复证明。
第六章  退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列出的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的活动连续两周或累计四周以上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归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须由研究生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二)自愿申请退学者需填写《自愿退学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研究生及其家长签字,研究生所属教学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属教学院系通知研究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
(三)其他应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属教学院系填写《退学处理表》,并签署意见和附必要材料,报学校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属教学院系通知研究生本人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诉人。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研究生批准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入学前已具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研究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者,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1/2者,发给肄业证书;未达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无故超过10个工作日不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所交纳学年培养经费按10个月均分。退学者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培养经费。在办理退学手续的下个月算起,退还剩余培养经费。其他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退学研究生所申请的助学贷款,按贷款合同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章  学习年限、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五年。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者,按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公派出国、出境进修、联合培养、执行合作科研任务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研究生,在出国前应办理出国审批手续。由本人向所在教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在国外期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允许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论文者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本章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处受理延期毕业申请的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表》,经导师同意及所在教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二)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延长学习年限内是否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而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研究生本人申请结业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未完成所学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1/2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获肄业证书者,不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
第四十一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其相应的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