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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版)北石化院发〔2017〕95号

发布日期:2017-11-22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文件

 

 

 

北石化院发〔201795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关于印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已经学校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779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手续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提供有关证明,请假须经研究生处备案,期限一般不能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3个月为入学资格复查期。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身体或心理健康状况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可暂不予注册,准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新生因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研究生,必须在本学年结束前的6月份,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病愈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指定时间到校复查。由学校指定医院复诊,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本年度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不办理入学手续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研究生档案在学校的则按规定退回。

第八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须在退役后2年内在新生入学时办理入学手续,逾期2周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自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之日起,研究生须在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离校者,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籍。学校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计入在校年限。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所有在籍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除外)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初,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和有关凭证(缴费凭证或缓、减、免学费凭证等)按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在研究生证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签署注册时间以取得本学期的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按时注册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且逾期2周不到学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经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有关程序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准缓、减、免交学费的研究生,可持证明办理学籍注册手续。未经注册学籍的研究生,无权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和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按所在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研究生须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考核方式与成绩的评定方式,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研究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唯一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并予以标注取得成绩的时间。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门必修课重修2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研究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选择重修或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但一门课程改选或重修累计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及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因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予以保留。中断学业的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两次入学时间间隔在5年以内,且原来所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大纲相同,并由所在学院认定,其已获得学分可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研究生须按时参加我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由本人向导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请假申请表》。一次事假(含续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病假须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请假在2日内(含)由导师审批,3-7日内(含)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7日由研究生处审批。请假在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的,应按照上述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逾期期间按旷课论处。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其它有效证明。

研究生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导师并报告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所在学院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考试随下一学年度该课程考试一同进行。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对违反行为纪律的研究生,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未撤销之前,不具有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研究生须诚实守信,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对在学业、学术、品行有失信行为的研究生,研究生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导师、转学科(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导师离职、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转导师的,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相关手续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导师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因学科(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科(专业)者,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科(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学科)专业的导师、学院领导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批,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并备案。转专业一般在学科门类范围内进行,并在入学后第3学期结束之前办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研究生校外转入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两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具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上报北京市教委审批。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转学程序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校外转入者,或校内转(学科)专业者,在原培养单位和原(学科)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学科)专业的课程一致的,其考试成绩将予以承认。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休学或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疗养时间超过6周,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的;

(二)根据考勤,一个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所选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不能正常学习,本人要求休学的;

(四)因创业提出休学的;

(五)自行联系出国学习,又暂不愿意申请自愿退学的;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批准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并以一个整学期为计量单位,累计休学不得超过4个学期。休学时间计入研究生在校年限。

休学开始时间,以学校发出的休学证明所述的时间为准。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提出休学时间距当学期结束不足6周者,须按一年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程序及休学期间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出休学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由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

(二)所在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发给研究生休学通知及证明。

(三)休学的研究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2周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完毕休学手续,按时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其学籍。

(四)休学当学期已考课程成绩有效。未参加考核的课程须在复学后重新注册修读。

(五)对已交纳的休学期间的学费,从发出休学证明时间的下个月算起,按月计量退还。

(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休学研究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七)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保留学籍

(一)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在校研究生入伍由学校武装部提供名单,汇总至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入伍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二)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由研究生处统一办理保留学籍手续。联合培养的时间计入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是否享受在校研究生相关待遇由学校联合培养项目中规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对未办理请假或续休学批准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获准休学一年以上(含)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办理提前复学手续。

(三)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提交复学申请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病愈证明。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应按通知时间到校,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批准,由所在学院发给复学通知后,方可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由所在学院发给复学通知后,方可办理复学和注册手续。

(五)无论何种原因休学,对研究生提出的复学申请,学校除要对其导致休学的直接因素进行复查外,还要对其在休学期间是否遵纪守法,及其相应表现行为是否符合研究生行为规范等情况进行了解,符合要求者方可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复学:

(一)对已开除学籍或因各种原因退学已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均不受理其复学申请;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诊断证明者,一经查实作退学处理;

(三)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宜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的活动连续2周或累计4周以上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联合培养、合作科研、出国交流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逾期2周以上未归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三条 凡因上述第三十二条(一)至(七)款事由退学的研究生,由导师和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填写《研究生退学处理表》签署意见并附必要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查,由研究生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因本人申请自愿退学者需填写《研究生自愿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应予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批准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入学前已具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所交纳学年培养经费按10个月均分。退学者由学校根据其在校学习时间按月结算培养经费。在办理退学手续的下个月算起,退还剩余培养经费。其他费用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学研究生所申请的助学贷款,按贷款合同和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研究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单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研究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5年(含休学、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复学后应相应延长学习时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允许研究生在达到毕业要求时申请提前毕业。也允许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位论文者申请延期毕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四十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研究生经导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习时间超过学制的视为延长学习年限(以下简称延期),延期时间最短为一个学期,延期申请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并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审请表》,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校办理注册并按照规定缴纳培养经费等有关费用,原则上住宿自理,公费医疗等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延长学习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须主动向学校申请结业或肄业,逾期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在延长学习年限内,学校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而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研究生本人申请结业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重新进入硕士学位申请程序,答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申请或申请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未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年),且课程学分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1/2者,学校颁发肄业证书。获肄业证书者,不再具有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的资格。未学满一年者,学校出具在校学习证明和成绩单。

第四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条件者,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经2017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北石化院发〔201371号)同时废止。

 

学校办公室                    20177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