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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01

北石化院发〔201381号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严格和规范管理研究生课程教学,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课程设置与教学大纲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开设课程和研究生选课的主要依据。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只有在国家有关公共课设置要求改变或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的情况下方能进行更改),有关公共选修课的设置由学校进行确定,研究生处统一安排进行。

第二条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水平,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应制定出相应的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制定、执行研究生教学计划、选用教材、评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教学大纲应由经验丰富的教师根据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的要求主持编写,经由开课单位组织的专家组审定并交研究生处。

第四条 教学大纲行文要求简洁、完整、明确,以便装订成册和存档。为使教学大纲的编写做到规范化,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1)基本目标;(2)内容提要与要求;(3)建议教学进度;(4)教学方式;(5)建议教材或参考书;(6)成绩评定方法。

第二章  任课教师资格与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一般应是教授、副教授及具有相当职称的人员,或是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具有4年以上教学经验的讲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一般由开课单位根据当学年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的需求选聘。外籍教师的选聘工作由开课单位、研究生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进行。

第七条 开课单位若聘请外校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三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上课前应充分备课,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与教学活动。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课程结束前后的一系列工作,如课程考试命题、阅卷、成绩提交、试卷分析或课程总结,同时协助做好课程教学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学校研究生教学的有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规定,按时上下课。教师因病、因公出差需按规定办理调课手续,填写调课申请表,经相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研究生处备案,并协助做好通知学生的工作。无故不办理调课手续的,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研究生处按照培养方案要求统一安排,专业课程的教学计划一般由各开课单位按照培养方案要求自行安排,并将教学计划报研究生处备案。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原培养方案要求执行的教学计划,开课单位须提前向研究生处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可对原教学计划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每门选修课程的选修人数应不少于5人。不足5人的选修课程,原则上不予开设。确需开设的,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并申明理由,经开课单位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由研究生处根据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间和学生选课情况,于每学期期中将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下发至各开课单位落实任课教师后,统一安排课程表并制定各任课教师的教学任务书,由开课单位负责将课程表与教学任务书及时发放至任课教师和选课学生。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应认真核实上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时间、地点上课,未经许可不可随意调课或停课。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课程表,任课教师须提前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报研究生处审批,经开课单位同意和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变更,任课教师须协助做好调课或停课前的通知工作。未经许可随意调课或停课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充分重视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不断加强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过程监督检查、教学辅助工作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课堂教学管理与考试组织管理。

第四章  研究生课程学习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根据所在学科(领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于入学一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各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培养计划经导师审定后,递交所在教学院系和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确定后,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于变动课程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申请表申请修订,经导师审定和研究生处审批后,将修订后的培养计划递交学院和研究生处存档。

第十八条 选课、上课

1.研究生根据培养计划,按每学期研究生课表选课、上课。

2.办理课程改选手续须在开学后两周内进行,逾期不再办理。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3.研究生要按照任课教师的要求,严格遵守课程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任课教师有权将研究生的出勤、作业、小测验、实践环节等作为该课程考核内容的一部分。

4.研究生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导师及研究生所在教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予以确认,并报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入学前两年内通过正式选课手续在本校选修过研究生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的研究生,入学后经研究生处审核通过后可认定其相应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不及格,一律实行重修,重修手续须在下次该门课程开课后一周内办理。重修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以唯一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申请再次重修。若研究生有一门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及格,则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全校公共课程原则上必须进行考试,其他课程可采取考试或考查的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口试加笔试等不同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查,其课程成绩根据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课程论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须在考核前办理申请缓考手续。因病申请缓考必须持有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医院)的诊断证明,因事申请缓考须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研究生持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教学院系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备案。若因突发原因不能在考核前递交缓考申请者,应及时通知导师并报告所在教学院系研究生秘书,经同意后可不参加考核,但须在事后3日内及时携带相关证明一并补办缓考手续。所在教学院系应及时将缓考名单通知任课教师。缓考考核随下一学年度该课程考核一同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

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考核被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的命题以考察其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考题要依据大纲要求,难易适当。考试时间一般不超过120分钟。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由研究生处和任课教师商定后通知考生,其考务工作以研究生处为主(落实监考人员、考场安排布置等),开课单位协助。

研究生专业课程的考核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间进行,考试安排一律于考前一周通知学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通知参加课程学习的所有研究生。各专业课程考核的考务工作由开课单位负责(落实监考人员、考场安排布置等),研究生处协助。

课程考试的每个考场(一般不超过60人)至少要有两名监考人员。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维护考场纪律,事先准备好试卷、答题册,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清场,合理排座,查验考生证件,按时宣读“考场纪律”,考试结束要认真清点考卷,填写“监考记录”。

监考教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处与各教学院系组织巡考,一旦发现违纪,即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参加本校课程的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考试纪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试行)》,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上报至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两周之内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合格、不及格),任课教师要本着公正、公平原则评定成绩。

第三十条 任课教师通过系统提交成绩后须打印2份成绩单并签字,连同试卷、答题册和所要求的相关课程档案资料最迟于下一学期开学的第1周内交至教学院系研究生秘书处存档备案。研究生秘书将成绩单加盖开课单位公章后,1份存入教学院系课程档案,另1份交研究生处备案。

全校公共课程的成绩单打印并签章后,须连同试卷、答题册和所要求的相关课程档案资料一并交至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提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判卷有误、登录错误等原因需更正或补报遗漏的成绩,任课教师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并由相关部门签章后报研究生处培养与教学运行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更正成绩。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校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可通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研究生处一般不接待研究生个人查询成绩,如因特殊需要,经申请后方可查询,且须本人亲自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档案是记录课程教学和建设的资料,是一种重要的教学基本档案。为规范我校研究生课程档案,为今后考核、评估工作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将课程档案分为以下两类,其中公共课程的课程档案由研究生处保存,各专业领域专业课程的课程档案由各研究生依托培养单位保存。

一、理论课程

研究生所修理论课程的课程档案资料包括以下部分:

1.考试试卷(AB卷)和答案及评分标准

2.监考记录

3.成绩单

一式两份,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开课单位公章,不得复印,其中一份交研究生处留存。

4.试卷分析或课程总结

有试卷考试的课程提交试卷分析,无试卷考试的课程提交课程总结。

5.学生考试试卷和答题册

学生考试试卷和答题册一律用红笔批阅,无试卷的课程提交与课程成绩评定相关的材料(如大作业、论文等)。

6.记分册

课程成绩计算时有平时成绩的课程必须提交记分册,无平时成绩的课程可以不提交。

二、实践课程

研究生所修实践课程档案资料包括以下部分:

1.学生参加学术活动的简介

在选课学生名单上注明所参加的学术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等简介。

2.本人所做学术报告介绍

培养方案中要求学生本人公开做1次学术报告的,档案资料中应留存学生本人所做报告的详细信息。

3.校内实践材料

如果实践环节包括校内实践,则须提交《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实践环节考核登记表》、考核成绩单。

4.企业实践材料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实践计划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总结报告》、《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企业实践环节考核登记表》、考核成绩单。

5.开题报告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