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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北石化院发〔2019〕114号

发布日期:2019-09-04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校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拓宽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项目分为研究生国际研修项目、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研究生海外短期交流项目。项目的申请和经费使用由研究生处负责审批和管理。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每名研究生在读期间,同一类型项目资助不超过1次。

第三条 申请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政治素质过硬,身心健康;具有良好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和外语水平,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有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四条 研究生国际研修项目

本项目支持研究生赴海外高水平大学或机构开展不少于3个月的研修与联合培养,资助标准每人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项目经费用于研究生国际研修发生的签证费、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保险费及境外生活补助(补助标准遵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标准执行)等费用。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派的方式进行选拔。 符合申请条件者,按各教学院系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由导师推荐,教学院系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出国研修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评审,并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五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

申请资助者须有作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被国际学术会议接收的论文,口头报告优先;1篇论文只资助1人次;1位导师若推荐多名学生参加同一会议,学校最多资助2人。

申请资助者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应是在境外举办,应为各教学院系认定的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的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是国际权威学术团体直接组织召开的水平较高、组织成熟、定期召开的系列学术会议。

申请资助者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前,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审批表》并附会议通知及论文录用函,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批准后,研究生处审批通过方可办理出国手续。

本项目经费用于资助申请人的签证费、会议注册费、资料费、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保险费及境外住宿费。资助标准每人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

六条 研究生海外短期交流项目

学校与国际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达成合作意向,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生以团组形式赴对方单位开展短期学术培训或交流项目,项目形式、内容、时间、费用、人数等由我校和对方单位具体商定。项目经费用于研究生国际短期培训所发生的签证费、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保险费、资料费、学费等,资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所有国际交流项目均采取事前申请、事后备案制,不支持事后申请。项目执行完毕后均需向研究生处提交一份完整的存档资料,包含申请书、邀请函、护照签证复印件、研修内容及实验方案或参会议论文、学术汇报稿、参加活动照片、项目总结等。获资助的研究生须认真完成项目、提交完整资料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项目经费均采取凭票报销的方式发放,研究生需提供符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有效票据。立项资助经费仅限申请者本人使用,如发现资料及票据有造假和不实者,取消项目,收回经费,并追究申请者本人及其导师相关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回国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参考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规定的相关要求,由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出国地点核定境外支出标准,并在定额范围内据实报销。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上级和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具体报销细则按照学校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生因个人原因或签证未通过导致项目未按期执行的不在资助范围内,不予报销前期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国际研修奖学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北石化院发〔2014〕62号)、《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北石化院发〔2017〕129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