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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5-15
 
研发〔201320
 
 
201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l号),北京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北京高等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京教高〔201226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京教财[201047) 等文件精神,以提升研究生职业能力为导向,为强化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鼓励研究生参与企业课题,加强实践锻炼,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以科技项目立项的形式支持我校在校研究生参与科技实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以下简称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本规定制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院(系)评审推荐立项的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进行复审,对结题项目进行审查。
第四条 院(系)成立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工作组至少有五位硕士生导师组成,其中至少一位校外导师。职责:研究、规划本院(系)的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检查和监督本院(系)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本院(系)项目的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提出改进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的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院(系)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设联系人一名,具体落实本院(系)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请人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正式注册在读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         有开拓创新精神,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
(三)         申请人没有未结题的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践性强,成果不求大,注重工程背景和实际应用,鼓励企业(包含校企合作)项目、生产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及发明创造活动等。
第八条 研究生处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每名研究生每次只能提交一个项目申请。具体时间以研究生处通知为准。
第九条 项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立项申请书》,由各院(系)组织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进行评审,汇总推荐立项项目报研究生处审查备案。推荐立项项目经研究生处组织专家组审查合格后立项资助。
第十条 申请人根据项目需要据实申报,项目期限一般为1.5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实行项目责任人制。项目批准后,项目申请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导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对项目的具体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         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结果负责;
(三)         项目完成后,督促申请人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提交成果,结题答辩;
(四)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细则
(一)         项目必须按立项申请书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并做好详细的项目进度记录、资金使用记录。不得擅自修改立项申请书各项任务指标及项目工作进度安排;
(二)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生处有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各院(系)组织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通过中期检查汇报等方式,督促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要求。中期检查结果汇总后报研究生处;
(三)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时,应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具体原因并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原负责人及新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导师及所在院(系)确认后,报研究生处审查批准方可生效;
(四)         若未能按立项申请书中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任务指标,或在项目的实施中发现项目前景不明确、无应用价值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研究生处有权视情况提出警告、中止或撤消该项目,同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有权决定是否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管理。各项目结题必须经过答辩环节。各院(系)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集中组织结题。
(一)         项目负责人和导师根据项目申报书中的进展计划,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上交结题所需全部材料后经工作组同意后方可参加结题答辩。结题材料包括:结题报告、成果及成果在企业或实践中的应用前景评价或技术经济分析报告。成果提交形式可以是产品、实物、实验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设计图纸、调查报告、仪器装置、开发的软件或系统、论文、实物成果照片录像等。除导师外,结题报告需要至少一位校外(企业)导师评阅;
(二)         为了锻炼研究生的口头表达、阐述问题的能力,同时便于横向比较,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各院(系)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指导工作组需组织项目结题答辩汇报会,对参加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的学生给予评价。为了促进成果交流,结题汇报会应面向全校公开举行;
(三)         对于未达到预期成果的项目,或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者,可申请延期,项目总时间不得超过2年。
第十四条 因创新活动计划项目资助而取得的成果须注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字样。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被厅级及以上部门(或企业)采纳的调研报告、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等。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根据项目负责人的汇报情况及研究工作记录,评估项目实中的努力程度和完成情况,由导师建议,由结题验收小组审定,给出成绩,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并给出评语。成绩不及格者,不予结题。最后的成绩和评语随该项目结题报告及成果汇总材料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基金由研究生处统一规划,根据各单位申报项目的情况,定期拨付到各院(系)相关经费账户中。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经导师批准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项目所需原材料、零部件、耗材购置费,以及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测试费、论文发表版面费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实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导师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报销经费时须有项目负责人和导师签字,所有的支出凭证要保留复印件,结题时学生需提交费用支出清单,由导师签字。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积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可从企事业单位争取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专项基金,凡提供资金超过2万元的企业,可享有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专项基金的冠名权,冠名之后的基金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单位冠名)基金”。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学校下拨经费额度和经费自筹能力,自主确定设立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数。自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师科研经费、教改经费,从企事业单位争取的课题经费,各单位多渠道设立的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章 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和各院(系)通过网络、汇报交流会、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研究生创新活动和实践能力训练计划项目成果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各院(系)及时报送优秀成果展示材料,定期组织展示,促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