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温馨提醒:

今天是: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28  点击次数:

中 国教 育 工会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1)工字65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经第八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群众性组织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协会的运行,推动协会活动沿着健康、文明的方向有序发展,特制定《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教职工协会是我校教职工自愿成立并经学校工会批准的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艺术性、娱乐性、趣味性的活动,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教职工的情操,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二章       成立协会应具备的条件和审批程续

第四条            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协会的章程及明确的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二)原则上会员不低于20人。

(三)有建会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等。负责人应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而且自愿在协会中担任工作。

第五条            审批程序

(一)由协会负责人提交建会申请书,同时提交协会的章程、负责人名单、会员名单及活动计划的书面材料。

(二)经学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填写《协会成立登记表》,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协会工作要求

第六条            积极开展健康文明的活动,为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协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账目、手续清楚。

第八条            协会建设按照“有一个挂靠单位、有一名指导教师、有一定的活动经费、有一项特色活动品牌”的原则,积极发展会员,吸收更多的教职工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九条            积极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并认真完成承办的任务。

第十条            认真履行年检和注册手续。

第四章       教职工协会成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一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教职工协会管理办法,服从协会领导。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教职工协会管理及经费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教职工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教职工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照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

(一)由教职工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教职工协会的各项活动,定期向该协会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四)积极开展会员纳新工作,保持协会的生机和活力。

第五章       年检及注册制度

第十五条               年检制度

每年一月份,学校工会集中对各协会进行年检。各协会应在认真总结上年工作的基础上,重新登记会员并发展会员。年检时各协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年度的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包括:本协会自行安排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配合学校工会组织的活动内容、次数及时间;开展对内、对外培训的内容、次数及时间;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以及参加比赛、表演的节(项)目名称、效果及新闻报导情况;

(二)协会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工会拨款)使用情况及统计表;

(三)本年度活动计划;

(四)上年度登记的全体会员名单(截止到1231)。

第十六条               注册制度

每年三月份,学校工会对各协会报送的年检材料、重新登记的会员名单、新一届协会负责人名单进行审核,对达到合格要求的协会,准予进行注册;对不合格的协会依据实际情况,要求限期整改或注销协会资格。

第六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七条  考核与奖励

学校工会制订量化考核标准,对各协会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与注册审核进行奖惩。对于考核优秀的协会,增加工会经费,并颁发奖状予以精神奖励;对于考核合格的协会,准予注册;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协会,限期整改,并减少工会经费支持,如在所限期间内仍未达到合格标准,则注销其协会资格。

第七章       工会拨款及有关费用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对各协会给予拨款支持,基本拨款数额为:20名在职会员的协会基本拨款2000元;20名在职会员以上每超过10名在职会员,增加拨款300元,但增加的拨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各协会上缴至学校工会的会费作为学校工会年终协会总结会活动经费的补充部分,若参加重大比赛,由各协会提出经费申请报学校工会审批。

第十九条  对已成立的协会,若协会中离退休会员所占比例大于会员总数的50%,则该协会由学校离退休办公室主管,学校工会协助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职工 协会管理   办法

工会办公室

2011930印发

共印1 

 

版权所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清源北路19号 邮编:102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