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7 点击次数:
中 国 教 育 工 会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1)工字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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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工会资产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杜绝流失,减少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管理实行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工会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专人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资产的账目、登记、清查、报损等工作,保管工会的资产调拨、交接和报损等手续。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采取分级分类设立资产账。
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属于高值类资产,列入学校一类资产账,由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各使用人保管;
凡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至200元以上,且能使用一年以上的物品,属于低值类资产,列入学校二类资产账,由各使用人保管。
第四条 新添固定资产须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或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
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属政府采购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员协同资产管理处进行资产采购、验收和合同签署,使用人协同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上账。
工会用工会经费自行采购除用做奖品、纪念品外的设施设备,由使用人协同资产管理员采购验收,并办理资产上账手续。
第五条 资产使用人应及时了解资产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资产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如资产已到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破损无修复价值的,应办理资产报废、报损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属人为损坏或因保管不妥而损坏或丢失者,根据情况由使用人赔偿损失。
第七条 工会每年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处的要求,由资产管理员对资产账、物和办公家具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常务副主席应抽查资产账目和使用情况等。
第八条 资产管理员因调离、调岗或退休的,应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九条 库房管理包括出入库和物品储备保管等重要环节,资产管理员对工会办公室内部的库房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库房管理员对物品的保管与流动的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 库房管理员应当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员应建立完整准确的库存物品账目,库存物品账目应包括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第十一条 出库时领用人和库房管理员应核对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况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手续;资产管理员应即时记账,做到库存账面清晰完整,账务相符。
第十二条 库房管理员对保管的物品负有经济责任,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保卫制度,并掌握防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禁止非库房管理人员擅自入库。
第十三条 库房管理员每季度应对库存的物品进行账实核对,资产管理员予以抽查或监盘。未按规定办理物品入、出库手续而造成物品短缺、规格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账实不符等,库房管理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库房管理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资产管理员进行监督;交接手续办妥之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 工会资产管理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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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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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