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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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5-08  点击次数:

中 国 教 育 工 会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委员会文件

2011)工字7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工会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政策法规、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二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条  请示报告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工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党政、上级工会请示、报告工作,并根据学校党政、上级工会的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完成情况。

(二)工会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应及时向工会主席汇报负责工作的进展情况;在解决和处理特殊事件或重要事项时,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二级工会应按照学校工会的统一安排,准时上报工作计划和总结;在解决和处理特殊事件或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向学校工会请示、报告。

(四)负责承办上级部门交办事项的工会委员应当就承办事项认真研究,及时提出办理意见,并向分管的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报告;对不能落实或落实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五)参加上级会议或培训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分管的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副主席汇报会议精神或培训情况,重要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并提出贯彻落实建议。

(六)请示、报告通常采用批阅件,一般应当一事一报;遇有紧急事宜,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但事后应当补记备案。

(七)请示、报告必须及时、准确、简明扼要。

第三条  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向学校党政、上级工会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要求或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学校工会需要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涉及全体会员的会议、活动和其他大型活动;二级工会需要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参加的会议、活动等。

(四)其他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请示报告的时限规定

(一)二级工会的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当年12月中旬报工会办公室。

(二)工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二级工会落实上级或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应当于完成任务后及时报告。

(三)工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二级工会承办的重要工作和需要报分管的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的重要事项,在按正常程序上报的同时,应当及时编写工作简报或通报有关信息。

第三章 工作研究制度

第五条  校院两级工会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结合形势和任务,加强对工会工作的调查研究,建立和健全分析研究工作制度。开展各项工作应当谋划在先,预想在前,周密计划,通盘考虑。

第六条  工作研究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指示、要求的措施以及实施方案;工会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业务工作;工会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七条  研究工作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全局观念,做到客观、全面、准确的考虑问题,围绕工作任务,以分析问题、解决矛盾、研究方法、科学决策为基本着眼点,增强服务意识,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创新能力,努力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型工会组织。

第四章  沟通协调制度

第八条  建立与教职工沟通的长效机制,畅通沟通渠道。

(一)利用BBS、电子邮件、电话、工会网站等多种渠道,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答复教职工提出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会工作。

(二)创新教代会提案方式,切实做好提案的答复和办理工作。

(三)充分发挥二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及时了解教职工需求。

(四)每两年做一次教职工状况调查,用问卷、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形式,了解教职工工作、生活、身体和职业发展状况,分析问题,收集建议与意见,提高工会工作的针对性。

第九条  建立与学校相关职能处室的沟通和共同开展工作机制。

(一)倡导开放合作理念。每学期初向学校各相关职能处室通报上学期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和本学期工会工作计划。

(二)全院性或重大活动筹备阶段,及时召开相关处室参加的筹备工作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分工,落实责任,加深理解,协调一致,确保工作任务高质量、高水平完成。

第五章  文件承办与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校工会承办的各类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北京市教育工会等上级文件,填写《工会文件批阅单》,由常务副主席签署处理或落实意见,涉及全校性的相关重要文件报工会主席批阅。

(二)二级工会、教职工业余社团等请示、报告,填写《工会请示报告批办单》,由常务副主席签署意见并审批。

(三)上级文件及重大事项处理意见经工会办公室成员传阅后,报主席办公会决定,必要时报学校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四)上网公布的文件、通知、制度等由常务副主席审批;其他上网信息由工会办公室审核。

(五)工会办公室收到文件,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理。转发上级的文件通常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受理下级的请示通常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短时间内不能批复的,应当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原因;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时限办理。

(六)发布的公文,承办人员应当将正式公文和领导的批示件盖章后,交工会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工会、二级工会、教职工业余社团等请示、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工会文件由常务副主席或办公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起草,工会委员会会议或办公室会议研究通过,常务副主席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学校党政或北京市教育工会。工会文件文号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管理。

(二)教代会文件由教代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格式起草,教代会主席团或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教代会秘书长审核后签发。教代会文件文号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管理。

(三)二级工会、教职工业余社团呈报的文件,由常务副主席签字审批后,送工会办公室办理。

(四)各类请示、文件的原件由工会办公室存档。

(五)行文格式:标题为二号标准宋体字居中(加粗),小标题为三号黑体字,文头和三级标题为三号楷体字,正文为三号仿宋体字,标题与正文空一行;纸张大小为A4复印纸。

第十二条  工会档案是指工会从事相关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学校工会、二级工会、教职工业余协会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做到手续齐全、管理严格。工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并监督二级工会和教职工业余协会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公室做好工会档案的管理、保存,及时将需归档的文件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二)凡属涉密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管理,不得随意复制。

(三)档案销毁时,按照档案保存时限,报常务副主席批准;销毁时应由常务副主席指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

(四)因工作需要借阅已经归档文件档案时,应做好登记。归档档案原则上不允许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外带,且不涉及保密的,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工会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立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六章  印章管理与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指各种公章、工会领导名章、财务用章。各种公章、工会领导名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管理,财务用章由会计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使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会各类请示、报告加盖公章,需常务副主席审核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二)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副主席不在而急需使用有关印章,需经办公室主任报请常务副主席口头同意,方可使用,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财务各类印章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权限使用。

第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必须强化保密意识,确保各种保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八条  保密工作除遵守上级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督促相关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工会主席为工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保密文件在形成、办理、归档、销毁等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手续;携带保密文件外出,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有可靠的保密措施。

(三)相关人员对未公示的文件及信息不得随意转载,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工会

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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