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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新材料与化工学院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新材料与化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秉承“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系(中心)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实验室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谈话批评;停止实验整顿1-2视情节给予相关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四)实验室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实验室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及时整改的;

(六)指派或强令他人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购买、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及其他废物的;

(七)指派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的;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且未及时上报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

(九)不服从或者不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职能部门及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的;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相关学生责任人书面检查、谈话批评,在学院内给予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奖学金评选等级资格实验室停止实验2-4周进行整顿;相关教师责任人第一次扣发500岗位津贴第二次扣发1000元岗位津贴,累计3次以上扣罚教师责任人当月全部岗位津贴,取消教师一年评奖评优等资格,减少研究生导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视情节给予教师责任人学院内通报批评

(一)随意弃置或丢失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存混放;

(三)实验室冰箱存放食物或冷饮;

(四)将危险废液倒入下水道;

(五)危险废气未经处理随意排放进入大气或空气中,造成严重后果;

(六)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分类收集,经教育不改正;

(七)危险废物收集未建立投放登记表;

(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被盗或遗失;

(九)不具防爆性能的冰箱用于储藏易燃易爆物品;

(十)在实验室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和电动车,在实验楼内给车用电池充电

(十一)在实验室吸烟、烹饪、用餐

(十二)在实验室内睡觉过夜和进行娱乐活动等特殊情况需夜间连续值班、实验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导师同意

(十三)故意遮挡实验室门窗

(十四其它易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情况。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相关学生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学生责任人当年相关评优评奖资格实验室停止实验4-8周进行整顿;扣发相关教师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取消研究生导师下一年度研究生招生名额。情节严重的建议暂缓授予学生责任人学位,教师责任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对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一)发生第条行为不限期整改的;

(二)屡次发生第条行为(三次以上)

(三)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四)做加热(蒸馏)实验期间无人值守;

(五)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被盗或遗失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六)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对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七)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责任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八)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九)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安全设施、设备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十)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十一)因安全事故导致公安、消防部门出具事故鉴定的。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的,交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新材料与化工学院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