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0版)》(北石化院发〔2020〕52号)

发文时间:2020-07-27 撰稿人: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2020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调动全校教职工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增强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同时,使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绩效评估规范(试行)》(国科发监〔2020〕1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京科发〔2020〕8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等政策文件的精神,本着尽快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不断完善学校内控制度建设、提升科研服务水平和质量等宗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是指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主要内容而单独立项的项目,其目的在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学校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内科研项目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按一定程序取得的国家或地方政府管理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含课题,下同)。学校必须作为项目依托单位或参与单位在正式项目合同文本中出现,具体可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他纵向项目三类。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科学技术部(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下达的计划项目和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国家级项目,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人才及其他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科技计划项目、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省部级项目,如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制造2025》五大工程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北京市科技专项(课题)(含首都地区领军人才资助项目、首都地区科技新星计划资助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市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目前同时属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特别资助项目等。对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中央企业直属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并直接拨付经费的科研项目,学校认定为省部级科研项目。

3.其他纵向项目主要包括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以及国家相关部委直属各委、办、局(厅)安排的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如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北京学者培养资助项目、北京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项目、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北京市委组织部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北京市博士后科研活动经费资助项目、各类科研院所下属(重点)科研机构设置的开放基金或开放课题等;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研计划一般项目(含科技重大项目、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和社科计划一般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北京市属高校“创新团队建设提升计划”和“长城学者培养计划”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等属于其他纵向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企业项目以及承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各机关事业单位等委托的科研项目。此外,还包括政府委托学校承担的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费进入学校科研账户的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中受境外企业、组织或知名人士委托承担的科研项目。

(三)校内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批准立项,从学校日常运行经费中资助、经科学技术处认定备案并纳入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如“促进青年教师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资助项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科研攻关与预研专项等。

第三条 科学技术处或其他职能部门(如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代表学校组织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签订研究开发合同或合作协议,监督项目按计划执行,组织结题验收及成果申报。未经科学技术处备案以及经费不进入学校相关账户的科研项目,学校不承担其科研信誉保证,不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不统计为学校科研项目,也不作为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和奖励晋升等环节的依据。

第四条 凡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无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管理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预算管理、到账管理、支出管理、报销管理、财务结算和结题、结转结余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管理体制和制度,实施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教辅单位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三级管理模式。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合理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在为广大科研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各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实质性依托主体,应积极为科研项目的正常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管项目负责人对经费预算的执行和使用,督促项目执行进度。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预算和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和产出指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计划书/任务书(若有)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概要。项目负责人在申报科研项目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可行性等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项目委托单位的科研经费、承担(受托)单位自筹资金(若有)和其他来源资金(若有);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当一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及协作经费等。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纵向经费一般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或“直接费用+管理费”两种类型编制预算。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8.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印刷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10.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项目辅助参与人员(如访问学者、科研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单位正式在编教职工不得列支劳务费。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12.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或称绩效激励费),包括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当纵向科研项目主管单位允许列支间接费用且由项目负责人进行预算时,须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为兼顾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激励科研人员之间的关系,项目负责人须在间接费用类别下的管理费栏目预算不低于间接费用总额的20%作为管理费,若无管理费栏目则须在其他费用栏目预算不低于间接费用总额的20%作为管理费。我校作为参与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或管理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承担经费占项目总经费的比例进行预算分配。

(三)对于尚未实行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合同(任务)书对管理费有明确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当涉及政府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五)若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具体落实所涉及资金的出处,并报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预算编制。项目负责人可通过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与委托方约定经费预算总额和支出范围。委托方有详细预算规定或书面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时,从其规定。若委托方无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应交税费、管理费、直接费用、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等进行预算编制。

(一)应交税费和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学校为支撑科研活动开展而发生的综合管理支出。不属于技贸许可免税项目的横向经费收入,除了学校提取管理费之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计划财务处开具税务发票,并根据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

(二)直接费用。是指科研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和交通费(含出租车和公共交通费)、会议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专用软件购买费)、数据采集费、租赁及维修费等。

(三)人员费用。是指科研业务开展过程中用于支付相关人员报酬、绩效支出等的费用,包括参与项目科研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补助、科研绩效等。该部分预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5%。

(四)其他费用。是指与科研业务开展相关但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如办公耗材、打印/复印费、快递费、经费检查审计费、网络通讯费、餐费、燃油费、劳保用品。该部分预算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第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预算调整时,上级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报备单》(见附件),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据实核准后方可执行,验收(结题)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若无具体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报备单》(见附件),由学校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据实核准后方可执行,验收(结题)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设备费、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科目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间接费用原则上不得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 科研活动类文本(科研项目合同、科研支出合同、科研项目申报书等)的印章管理。为保障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所有科研项目合同和科研支出合同的签订均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合同审批表》,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到学校办公室加盖“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合同专用章”,使用科学技术处、学院(系、研究院)或研究所等学校各内设机构的印章一律无效。科学技术处对生效的科研项目合同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归档留存,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交。对外提交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书时,若需加盖“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公章,都须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后再提请学校办公室办理。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到账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发布科研经费到款信息,协助办理立项手续。科学技术处收到计划财务处的项目到款信息并确认相应项目负责人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预算书等材料,科学技术处核实项目的经费预算信息,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项目经费到款通知单》办理经费立项,扣除相应费用后,对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的到款额度实行两大类控制,对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按照直接费用、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的约定比例对到款经费实行三大类控制。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和预算书等特意约定了经费使用范围时,科学技术处协助计划财务处根据具体描述将到款经费相应归入直接费用、人员费用、其他费用后实行三大类控制。计划财务处为项目负责人提供相应项目的经费账号,并同步在系统中录入科研项目的完整名称以方便辨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原则上1个科研项目在计划财务处列1个专属经费账号。纵向科研项目合同或任务书中有明确子项目(课题)名称、负责人及经费金额时,可以按照合同或任务书中的金额申请分账管理。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或无明确子项目(课题)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得进行分账管理。对于需要校内多个团队协作完成且首笔到款经费总额≥5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书面申请并附有涉及责权利等方面的书面签字授权协议后,可以申请分账管理,分账账户管理人须为具有校内正式编制的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最多可出2个分账账户且单个账目金额不低于15万元,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分账账户在遵守相关财务制度方面按照一般横向科研项目独立管理,原则上不直接用于分账账户管理人的业绩考核和晋升奖励等环节,须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最终裁决分配。

第十三条 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联合承担或以学校名义加入项目组),经费可由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需提供项目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可以认定为我校联合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子课题,并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相应管理;我校作为承担单位之一(非第一承担单位或依托单位),且我校教师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可由上级部门直接下达或由第一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负责人在进行项目登记的同时需提供项目总合同书或上级计划任务书,科学技术处审核后可以视同我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并按照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一般以财政经费拨款通知或银行到账通知单为立项依据,不需要开具发票。如拨款单位明确提出开具票据的要求,计划财务处可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由项目经费承担。横向经费原则上执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下需预借发票时,应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预借票据申请单》,经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方可预借。同一人只能预借一张发票,计划财务处按照“谁预借谁归还,前借不清后不续借”的原则办理票据预借手续。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使用的基本要求和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支出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按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并对科研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各项支出须遵守上级部门的相关财经管理规定;且应根据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和时间进度,加强项目经费预算的执行进度管理。科研项目除允许使用现金结算和特殊情况经计划财务处批准的公务支出外,原则上须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纵向科研项目的支出内容涉及北京市政府采购要求时,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横向科研项目支出原则上不作政府采购要求。为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成员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经费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八个“不得”:

(一)不得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与项目业务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物品以及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

(二)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支出、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项目经费,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不得用科研项目经费向与项目实施无关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津贴,严禁使用虚假人员信息套取资金;

(四)不得通过虚构外协测试化验内容、提高外协测算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五)不得层层转拨或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公司(企业);

(六)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帐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七)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助、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本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八)都在校内工作时,校内亲属不得参与其配偶、直系亲属所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签字等环节,校内亲属也不得作为其配偶、直系亲属所负责科研项目的报销人和领款人。

第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按批复的预算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支出;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严禁超额提取、变相提取和重复提取。本条对管理费的提取、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发放进行重点说明。

(一)管理费的提取。若项目明确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或管理费)”进行预算和批复时,学校将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统筹使用,同时将“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或管理费)”总额在教师个体的岗位业绩考核、职称晋升等环节一并予以认可。管理费的提取一般分如下几种情况:

1.若项目明确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预算和批复,立项委托单位对管理费有明确比例规定时按相应比例提取,无明确比例规定时原则上按项目间接费用的20%提取。

2.若项目明确按照“直接费用+管理费”进行预算和批复时,相应的管理费全部提取。

3.若项目无间接费用(或管理费)之类的预算和批复,立项委托单位允许提取管理费时原则上按项目实际到账经费金额的4%提取,不允许提取管理费时不得提取。

4.若项目计划(任务)书中有需要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不再提取与转拨经费额度相应的管理费。

所提取管理费的50%转入项目依托二级单位的“经营创收账户”,用于补充二级单位科研管理所需经费;50%转入专门设置的“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由学校统筹用于补充科研奖励及管理等经费的不足。

(二)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发放。科研绩效支出仅用于支付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成员的绩效支出,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参与绩效分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预算金额,基于项目进展实际取得的绩效情况和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项目进展实际取得的绩效情况以项目年度进展、中期检查评估和最终验收的情况为依据,并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或实际下拨金额为准。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或停止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合同书或项目预算表中填写的经费支出明细;若项目合同书对经费使用无明确要求,扣除应交税费和管理费后,可以支出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三大类,直接费用不足部分可从人员费用和其他费用中调整支取。本条对应交税费、管理费的提取进行重点说明。

(一)应交税费。计划财务处为已经或即将到账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出具发票时,原则上会相应产生应交税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横向科研项目可以免征相关税费。科学技术处负责技术合同的初步认定分类,经初步认定并报技术市场批准的合同交由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办理免税,未经审核认定的合同不能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管理费的提取。管理费根据实际累计到账经费,逐笔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进行提取。所提取的管理费由学校和二级单位按一定比例分配,具体比例按表1执行。前者转入专门设置的“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表1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及分配比例

到账经费累计S(万元)

S<50

50≤S<100

100≤S<500

500≤S<1000

S≥1000

管理费提取分配比例(%)

总提取

5.0

4.5

4.0

3.5

3.0

学校科研发展基金账户

3.0

2.5

2.0

1.5

1.0

二级单位

2.0

2.0

2.0

2.0

2.0

第十八条 校内科研项目经费严格限于支出纵向科研项目之“直接费用”所描述的范围,“其他费用”的支出管理也必须遵循本办法中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相关规定,但不提取管理费。

第十九条 严格各类人员费用的支出管理。项目负责人为校内非在编人员或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学生补助等时,须通过计划财务处的“酬金管理系统”申报,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后通过本人银行卡发放,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项目负责人为校内在编人员发放“绩效支出”时,须其本人通过人事部门的工资系统以“科研绩效”的形式申报,由计划财务处核实经费后发放;项目负责人可同时从其所负责的不同科研项目中支出科研绩效,以自主平衡各项目的支付进度。依托科研项目在预算范围内支出的“科研绩效”,一次性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学校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管理。无论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若负责人确需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研究工作或与第三方合作,相应对外转拨协作费(含工程款)时,都必须按规定比例向学校缴纳管理费,且累计外拨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80%。具体实施时,纵向科研项目必须出具项目批复或主管部门的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横向科研项目必须与委托方明确约定外委事项,并与第三方签订正式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大额经费的支出管理。无论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单个支出合同的总金额≥20万元时(含科研经费外拨第三方),在实际支出活动发生前,除项目负责人外,还须经二级单位负责人、科学技术处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同时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合同审批表》上签字审批,之后方可正式签署支出合同。报销时只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报销对票据的基本要求。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需要提供符合规范的票据并对所涉及票据的真实性负责。票据要合法、合规、手续齐全,支出内容要与科研活动相关。报销票据须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名称及税号、日期、内容、金额等,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单位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计划财务处要协助严格票据审核,杜绝虚假票据。

第二十三条 科研类差旅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支持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业务开展需要,自主酌情决定委派相关人员参加各类培训、会议、调研以及现场测试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当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中有会议费等时,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业务开展需要自主决定举办会议,但会议应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举办科研类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项目负责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科研类会议的会议次数、会议天数、参会人数,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参会人所发生的城际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到其所在单位报销;特别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会时,对确需负担的城际交通费、国际旅费,可依托相应的科研项目在会议费等预算中报销,但不得突破批复金额。

第二十五条 科研出国费用的报销管理。项目相关人员因科研业务开展需要出国参加学术交流且项目批复预算中有相关费用时,可使用项目经费支付相关的出国费用,具体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北石化院发〔2016〕115号)执行。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二十六条 因科研业务开展而需要报销购置办公用品/耗材/配件/书籍、复印打印资料、测试化验加工等产生的费用时,除正规发票之外,还须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或服务提供单位的有效印章。购置材料及化学试剂时,凡一次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应进行“商比三家”,并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化学试剂需要通过学校化学品管理平台履行采购领用等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试剂、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建立领用存台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科研业务开展需要购置相关的仪器设备等,上级相关部门对此有明确政策规定或有专门预算安排时从其规定,没有规定时也应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均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学校,项目组享有使用权。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上账手续,凭资产验收单方可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管理,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若确因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约定,需要为外单位购置或试制加工仪器设备时,可从相应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但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管理费。当所购置或试制加工单件仪器设备资产总值达到学校规定的固定资产上账标准时,须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科研经费购置或试制加工仪器设备验收证明》(不入学校资产账),经项目委托单位、二级单位、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持项目合同书和报备单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属于“其他费用”类的经费报销时,购置物品原则上须提供清单。餐费包括市内公务活动误餐费和招待费,市内公务活动误餐费参照三类会议伙食费标准,不超过50元/·;招待费标准不超过120元/·(含饮料)。市内公务活动误餐费通过网上报账系统中“市内公务活动报销单”进行预约,并按照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要求进行报销。若招待费单张发票金额超过500元(含),报销时须在发票背面注明被接待单位的名称和用餐人数。

第二十九条 若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向学校借款预支时,计划财务处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借款并完成报账工作,以规避资金风险。若因经费预支使用不当导致引起合同违约纠纷,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损坏学校利益和形象时,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组成员办理各种支出票据报销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办理各种支出票据报销时须由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在履行学校规定离校请假手续的前提下,二级单位正处级领导的科研差旅费报销须由正职领导之间审批互签,二级单位副处级领导、机关行政人员及处级管理干部的科研差旅费报销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若差旅费发生者本人为项目负责人时,须由依托学科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校级领导的科研差旅费报销须由一位校级正职领导审批签字(含校长、书记审批互签)。

第六章  财务结算和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月(季)度进展、年度进展、中期检查、验收(结题)等环节的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财务检查报表或结算报表由项目负责人从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查询后如实填报,计划财务处提供便利支持;科学技术处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过程管理,及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任务期满原则上即进入验收阶段,确实未能完成任务且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时原则上进入结题阶段。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进行验收(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暂付款项应尽快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如有应付未付款项时,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资金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三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进行验收(结题)前,项目负责人须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财务审计或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验收报告、委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需认可盖章),到科学技术处办理验收(结题)登记相关手续,依据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审核表的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外报的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需学校审签或审计时,计划财务处配合实施。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工作,由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接待,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搞好审计工作。对于被终止的项目,学校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相关要求返还相应经费。

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初步审核通过的科研项目验收(结题)审核表办理结账手续。包括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在内,纵向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或横向科研项目委托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横向科研项目,办理财务结账手续时原则上将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项目预研等,也可适当用于劳务费(含研究生补助)、专家咨询费等开支,原横向科研项目专属账户清零处理。“个人科研发展基金账户”中人员费和其他费用这两类的累计支出不得超过该账户转入经费总额的60%。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所承担科研项目的验收(结题)和财务结账工作,提高验收(结题)率和资金的使用绩效。原则上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计划执行期满后的两年内必须办理验收(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逾期因故不能办理验收(结题)手续时必须主动向科学技术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若科研项目协议或合同计划执行期满后再顺延五年、且给负责人提前三个月专门下达督办通知但仍不能办理验收(结题)手续,计划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所提供的名单,相应科研项目的全部结余经费收归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名义申请且正处于执行期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本校正式编制在岗人员负责;对已结题结账项目,项目负责人可将经费使用权授予本校正式编制在岗人员,经科学技术处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确实无法在校内继续执行的纵向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并相应进行科研经费的划转。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人员,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收归学校处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和冻结现有项目经费使用权限,进行整改。整改满足要求后,所在二级单位要向科学技术处提出恢复经费使用的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处批复并通知计划财务处,然后恢复经费正常使用。

(一)需要调整项目负责人的;

(二)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项目合同或协议的;

(三)与批准的项目研究内容严重不符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中期检查或项目各级绩效检查的;

(五)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出现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书面情况说明的;

(七)经费开支弄虚作假及不符合财务制度的。

第三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学校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学校在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和绩效跟踪评价检查的基础上,由审计处对全校科研项目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审计,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建立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二级单位或个人申请相关项目和分配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健全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建立科技人员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在以信任和守信为前提精简监督检查频次的同时,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二级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加强监督发现问题整改。

第九章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学校举办的法人单位从校外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如北京市安全生产工程技术研究院、中关村能源工程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其关联科技公司等,都须向学校缴纳相应比例的管理费,由学校和法人单位统筹支配,否则不能视为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北石化院发〔2017〕21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有与校内其他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有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或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部门的管理办法或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报备单

 


附件: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变更申请报备单

项目负责人姓名

 

所在二级单位

 

项目来源单位

 

项目名称(含账号)

 

申请批复资金(万元)

 

变更类别

预算调整         预算增加          预算追减

预算科目

细项说明

原核定预算()

变更幅度()

预算变更理由

 

 

 

 

 

 

 

 

 

 

 

 

 

 

 

 

 

 

 

 

 

 

 

 

 

 

 

 

 

 

 

 

 

 

 

 

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名:时间:年月日

科技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时间:年月日

计财处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计财处各留一份,备项目验收(结题)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