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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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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教育基金会法人证书保管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育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障法人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法人证书使用安全,依据《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登记注册与年检

第二条  法人证书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法人登记证书年检工作,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章 保管与使用

  法人证书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教育基金会会长或秘书长批准。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日常事务性办公、各类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等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教育基金会会长或秘书长签批、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

  未经办公室允许禁止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第四章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