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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合理高效地使用及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国家民政部门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在每年3月31日前,必须提请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上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等)。

第六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八条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九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方、受助单位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资金运作

第十条 基金会聘用专门人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资金运作方式可以是:金融产品(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投资、股权投资、实业投资、委托贷款、信托投资等。

第十二条 资金运作上必须严格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合法、安全、有效”为原则。

第十三条 基金会人员进行的资金运作必须同时有项目负责人(1名)和经办人(1人)两人共同执行其全过程。

第十四条 资金投出后,由秘书长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向理事长汇报,必要时须召开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十五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十六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任何报酬,其激励方案由秘书长提议,理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运作费用的余额,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自动增加到各基金的本金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费用包括资助费用和运行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注册资金每年理财增值部分、募集资金及其投资增值部分进行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的支付:

(一)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受助单位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或三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凡按协议执行的项目,由秘书长签字确认,财务负责支付;

(二)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定向及非定向捐款均由基金会派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款使用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款使用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款单位、捐款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理事长审定,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确认;

(四)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各项捐赠协议所要求的额度执行,基金会年度公益性支出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安排预算。

第二十一条 运行费用的来源:

(一)注册资金每年理财增值部分;

(二)捐赠资金投资增值部分;

第二十二条 运行费用的支付:

(一) 行政办公费用、社会聘用职工工资福利总额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

(二) 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成本控制,务求管理和运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第五章 财会制度

第二十四条 凡为本基金会捐资,均开具正式财务票据,并签定书面协议,写明捐资金额、捐资意向及基金会承诺等。基金会将尊重并严格遵照捐资者的合理意愿使用该项资金,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会人员在秘书长的领导及监督下,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秘书长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检查票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整,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做到对每笔经济业务安排合理,并及时向秘书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必须详细、合理、使用正确,金额相符,账目清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合理化。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本会银行、现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银行支票的保管、签发,汇款等,现金的保管、收付及银行、现金账的登记对账工作。出纳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会关于货币资金的有关规定,审核单据,账目清楚,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和现金库存。

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负责发票的保管和开具;执行税务部门关于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字迹清楚,项目齐全。所有发票需经财务主管的审核后方能开具。

第三十一条 按要求及时做好财政、税收部门的年检工作。

第六章 办法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20185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