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基金会概况» 规章制度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微信图片_20190701092546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关爱基金的宗旨:资助我校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或校友,在其身患危病重病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医治。

第二条  关爱基金用于救助和医治我校患重病危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或校友,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挪作他用。

第三条  为规范管理和使用该基金,本着依法管理、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种类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种类为:

(一)学生危重疾病捐款,具体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或校友身患危重疾病时,学校基金会、有关部门或学生团体通过组织、发动学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捐款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自发捐款所得的款项;

(二)学校基金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学院每年以关爱基金为名通过义演、义卖等形式开展活动筹集得来的款项;

(三)其他款项。

第三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关爱基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公开关爱基金的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关爱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以下细则进行管理:

(一)受助学生或校友支出捐款时,须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学院提交用款书面申请和治疗医院的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经学院向基金会秘书处申报审批后予以拨付;

(二)受助学生使用捐款只限于完成学生本人首次治疗的医疗费用(不包括营养费和交通费);

(三)如确有特殊情况,受助学生校友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出具治疗医院的发票,经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后,报销首次治疗完成后三个月内的医药费;

(四)如当次捐款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的首次治疗费用,学生本人可以继续申请关爱基金;如当次捐款有剩余,则所剩捐款自动转为学校关爱基金的其他款项,为其他同学所用。

第九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申请条件的其他学生校友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治疗医院的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批后给予相应的资助。

第十条  如多人申请使用该基金,则按照“先交书面申请者先得”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经202167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