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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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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理事会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基金会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基金会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三重一大”决策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的形式主要是指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第二章 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事关基金会发展稳定全局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重要决定及会议和文件精神的重大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及基金会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基金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四)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五)涉及基金会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六)基金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的确定;

(七)基金会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八)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九)基金会重要资产的重大调整与变更、处置;

(十)基金会安全稳定、保密工作,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理事会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是基金会秘书长层级的人事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二)其他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对基金会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基金会大额投资项目;

(二)超过基金会年度预算增加的重大项目;

(三)购置不动产;

(四)动用基金会自有资产进行资助项目;

(五)其他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基金会所规定的,基金会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未列入基金会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的大额度支出;

(二)获得的重大捐赠安排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前程序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

第九条 与基金会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基金会职工全体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基金会员工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四章 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议事规则启动相关程序,并认真做好会前、会中及会后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经基金会理事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或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决策事项如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与保障

  第十九条 已经决定的事项,由基金会理事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应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学校、基金会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基金会理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而未经集体讨论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执行决策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因违反本暂行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