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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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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办法

为保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使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第二条 档案管理范围

本办法档案管理范围是指本基金会原始档案和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所涉及内容已处理完毕或暂告一段落,并具有查考、保存价值的,需集中保管的各种载体的信息。主要有: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材料

1.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本基金会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领导视察、检查本基金会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等材料;

4.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的各种有效证件及凭证。

(二)本基金会的文件材料

1.本基金会召开理事会、表彰大会的会议文件,以及各种影像材料;

2.本基金会各项活动形成的计划、总结、报告、纪要等;

3.本基金会颁发的各项正式文件及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等;

4.本基金会的请示与上级部门的批复文件;

5.本基金会年检、评估、考核、评优材料;

6.本基金会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

7.本基金会成立、合并、更名、启用印章、章程、制度等文件资料;

8.本基金会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等;

9.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影像等文件材料;

10.本基金会历届理事会名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名册;

11.本基金会与有关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来往的协议书、重要文件等;

12.本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薪酬、考核、解聘、奖惩等文件材料;

13.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基金会需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将归档的文件材料按规定分类、整理、装订、编目、保存,并编制档案清册。

第四条 查借阅档案要办理相关手续,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

第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