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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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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参与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志愿者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基金会公益工作,为基金会、学校和社会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士。

第四条  志愿者基本条件:

一、认同基金会宗旨和“人文关怀、文化传承、应用为本,培育英才”的基金会使命,服从基金会管理及工作安排。

二、热心志愿者工作,自愿参加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道德品质优秀,乐于奉献,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三、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有团队精神。

四、具备一定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

一、基金会根据工作或公益活动的需要,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二、申请者自愿报名,或根据需要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志愿者。

三、基金会根据需求,在报名及推荐人员中确定人选,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一、志愿者权利

(一)以志愿者身份了解基金会概况和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自主决定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请求基金会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志愿者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注销志愿者身份。

二、志愿者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二)服从基金会的安排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维护公益活动的声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以志愿者身份或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修改;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或注销志愿者身份时,合理告知基金会。

第七条  志愿者管理

一、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志愿者工作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基金会对志愿者开展培训,让志愿者熟悉基金会概况、权利义务、公益活动内容及要求,并根据志愿者服务工作需求进行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三、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并为每位志愿者建立手册,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予以记录认定,作为志愿者参加公益服务活动的证明和激励表彰的主要依据。

四、基金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通、误餐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八条  志愿者奖惩

一、基金会根据志愿者的工作表现、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对成绩突出的志愿者授予“优秀志愿者”证书,通报表扬。

二、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不能完成规定的服务任务,以及违反纪律,给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