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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基金,使其发挥良好效益,依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本基金会受理和接收的各项基金和捐赠的资金、物资,均按本办法管理和运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接收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资助和捐赠,以协议书、议定书、捐赠书等形式办理交转手续,并开具专用凭据确认为本基金会合法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管理的基金分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动,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归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基金会所有的基金;

2.本金归设立者或一定时期内归设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年度专项捐赠金。

(三)接受捐赠的物资。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条 本基金会基金实行民主管理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办事。

(一)本基金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

(二)设专职人员对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捐赠的物资如交学校有关单位使用,接收单位要和基金会办理手续,并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

(三)依据财会规章制度,按专款专用原则管理各种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会计科目,单独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据凭证领用缴销、结算对账和财务交接制度,定期进行清理检查,公布账目,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基金会基金按照合法、积极、稳妥和增值原则进行运作,以风险规避为第一投资原则。其主要办法是:

(一)存入银行收取利息。

(二)购买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

(三)其他低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在教学、科研、开发、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科技人员和其他职工。

(二)资助在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三)资助在校学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支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校园建设事业。

(五)资助对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有重要意义的计划和项目(如客座教授)。

(六)开展基金会的正常业务和筹集基金活动。

(七)理事会决定的重大资助和投资项目。

(八)资助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本基金会各项基金的使用,均尊重捐赠者志愿,不挪作他用。

第八条 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要按规定规程序办理,严格遵循审批手续。

(一)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投资及筹集资金活动,使用基金额度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二)使用基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长审批;

(三)使用基金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投资或其他支出,由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理事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基金会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经济法规,对挪用、损失浪费基金和不按规定办事、违反财经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对在基金筹集、管理和运用工作中成绩突出或做出贡献者,依不同情况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基金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的检查、稽核、审计和监督。

(二)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执行情况。

(三)依据学校授权,基金会办公室对校内各基层单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导、统计、检查、监督职能,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本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本办法经20185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