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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
校外修读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为构筑人才培养的开放教育平台,促进学校与政府、企业、国内外大学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教育教学合作,增强学生学习的选择性,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分认定范围

学生校外修读学分是指: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境内外其它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教育培训机构修读课程、开展项目研究和实践实习,或修读权威机构开设的在线课程,取得课程修读证书,经学校相关教学单位认定,转换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教学环节的学分或个性化学分,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学生在与学校签订有交换生项目的国内外高校学习的相关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

2.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学生自行联系到国内外高层次或者同层次高校修读的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

3.学生入学前在国内其它高校有学习经历并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或教学环节;

4.经所在教学单位、教务处批准,学生参加其它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并获得相关学习证明;

5.学生参加国家或公认权威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通过测试获得资格证书(如雅思、托福、GRE及其它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等);

6.学生注册修读国内外权威运营机构或国内高层次或者同层次高校开设的在线课程,通过考核并获得机构颁发的课程修读证书。

第二条  学分认定原则

1.学分认定工作以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作为学分认定及转换的依据。对于校外其它高校修读的课程(含网络在线课程)或实习、实践等教学环节,如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与校内同类教学环节基本一致,能够达到校内同类课程或教学环节的教学目标,且学时数不少于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要求的70%,可全部认定为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教学环节学分。

2.如校外修读其它高校的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数与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环节差距较大,或跨专业修读的与本专业培养方案无关的课程,可视具体情况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个性化课程。

3.经教学单位批准,学生参加校外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各类实习、实践活动,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可认定为专业选修课程或实践、实习学分,其它内容的实习、实践活动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或个性化课程。根据学校现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及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参考实践活动的实际学时数折算学分后,计入成绩单。

4.申请认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学分,其证书必须属于国家机构或公认权威机构颁发。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经专业负责人、相关课程负责人审定,认为达到了相关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5.学分不能重复认定,校外修读学分认定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三条  学分认定办法

1.学生修读校外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由学业导师、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教育类教学环节的课程以及在企事业单位的实习实践活动的学分与成绩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通识教育类教学环节的课程、学分与成绩认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相关教学单位认定。

2.在境内外高校修读的课程(含网络在线课程),遵循真实反映学生修读课程的原则,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个人培养方案的毕业学分要求所修读课程或其它教学环节的成绩,应根据其它高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或书面证明原件进行录入,等级制成绩可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进行转换。

3.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实习实践活动、与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认定课程的程序可按照学校课程免修程序办理;与专业无关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课程可申请认定为个性化课程,按照《创新学分实施办法》办理。

4.我校学生校外修读学分的成绩计入课程认定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和累计平均学分绩,个性化学分及成绩仅计入当学期的平均学分绩。

第四条  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校外修读学分之前,需充分了解所修读内容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教学大纲,在学业导师、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校外修读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未经备案的学分不予认定。

2.学生校外学习期满后,应在返校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将校外单位提供的成绩单(实习实践证明、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提交学生所在教学单位。

3.专业类教学环节由教学院(系)完成学分认定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并登录成绩;通识教育类课程由教学院(系)报教务处后进行课程模块和学分审核、认定、备案并登录成绩。

4.学分认定完成后,认定资料分别由教学院(系)、教务处各存档一份。除成绩单、证书原件应返还学生外,其它资料原件由教务处存档。

5.如属于学校统一组织到校外某单位的学习,教学单位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并统一办理学分认定手续。

第五条  附  则

1.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请并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审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