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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章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规范学校招生工作过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招生工作的政策要求和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校长提名,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及校友代表、师生代表担任,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留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招生政策,研究学校招生工作,为学校招生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意见,并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对招生录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决策。

第八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听取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招生政策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招生政策制定、宣传和录取等工作,并负责处理录取及新生复检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九条 研究生、本科生、成人教育、留学生的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育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学生教育管理与就业等方面的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招生计划方案,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等工作,组织招生工作改革并进行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如有需要,经主任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遇需表决形成会议意见时,须有出席会议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会议。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熟悉上级有关招生工作方针政策,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不同层次和专业的招生动态。

第十三条 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要自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第六章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