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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2023版)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2023版)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规范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3号)《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教高厅〔2018〕4号)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北石化党发〔2022〕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学学术管理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统筹行使教育教学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以保证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本科生教学、研究生教学等工作高水平发展。

第二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改革的有关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研究与管理,促进教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分为学校和教学院(部)两个层级,分别简称为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等有关规定,政治立场坚定,坚持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熟悉学校办学定位,师德师风良好,治学治教严谨、公道正派。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熟悉人才培养规律,有参与学校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所从事的学科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学术水平较高,视野开阔,前瞻性判断力、跨学科理解力较强。

第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架构

(一)由至少17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实行席位制。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研究生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组成包括: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院校研究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行政负责人、部分主干学科带头人以及3位热心教育事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行业产业专家或知名高校教学专家。

(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第五条 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架构

(一)由至少9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组成。

(二)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实行席位制。主任委员须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分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以及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等相关院(部)领导担任。委员须涵盖院(部)各相关学科专业,原则上需包含责任教授、系主任、学科带头人或学科方向带头人等,也可聘请部分校外专家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名单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教育理念、战略目标与发展规划,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及其重要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价、审议和决策。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适应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办学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指导思想,对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全局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评议和决策。

(二)审议学校制(修)订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

(三)评审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一流(优质)课程、优秀教材、优秀教学奖等各类教育教学奖励,并向学校推荐申报北京市级、国家级等校级以上教育教学奖励名单。

(四)审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方向;审定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重点项目;并向学校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名单;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五)审定本科专业建设,本科和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编写)、教学实验室(中心)建设、校内外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实践教育、教学团队建设等规划立项、过程管理、评估验收之重要事项;并向学校推荐申报校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名单;并对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实验室(中心)设置与调整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审定。

(六)指导、监督、检查全校教育教学工作,不断完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对学校教育教学以及教学管理工作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提供咨询。

(七)为学校有关教学工作决策提供讨论预案和咨询意见,对学校和教学院(部)确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和决策指导。

(八)对教师高级职务评审中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价提供咨询和指导。

(九)对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和至少一名副主任委员同时同意,授权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研究生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成立专家组或临时工作小组等履行相应评审职责。但对本科专业申办、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等重大事项,原则上必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对教学院(部)教学工作的重要学术问题进行研究、评议和决策。

(二)审议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审定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教学大纲,认定本单位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三)评审本单位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一流(优质)课程、优秀教材、优秀教学奖等各类教学奖励,并推荐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励。

(四)审议并推荐校内评审支持重点教改项目,审定并管理校内评审支持一般教改项目。监督、检查本单位教改立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审核项目结题验收(鉴定)成果。

(五)主持开展本单位本科专业建设,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编写)、教学实验室(中心)建设、校内外人才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实践教育、教学团队建设等教学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绩效评估;对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实验室(中心)设置与调整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审议。

(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教学工作,落实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完善本单位教学管理机制,培养良好教风和学风。

(七)对本单位确立教改思路与实施方案提供咨询和决策指导。

(八)承担学校或本教学院(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工作实际情况,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重大事宜。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可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十条 需要学校或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投票表决议时,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人数出席会议,且经参会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决议方为有效。通过投票形式确定的,不得会后补投票或委托他人代投票。通讯会议讨论与投票采取同样的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或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由主任委员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但不可发表意见、不参与表决。

第十二条 若学校或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学校或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相关工作纪律与保密规则;遵守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对学校人才培养重大事项、学校或教学院(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等,学校师生如果非因本人原因产生异议,可以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应负责组织调查,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临时成立专家组、组建工作小组等进行复议审议。经复议审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修订)》(北石化院发〔201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