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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学位文作假行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位申博士、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文、士学位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环节)(学位文),出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法的理。

第三条  法所称学位文作假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文或者组织学位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他人代写学位文或者组织学位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成果的;

  (四)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重学位文作假行的。

第四条  学位申员应当恪守学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下独立完成学位文。

  第五条  师应学位申员进行学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其学位文研究和撰写程予以指学位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当加术诚信建,健全学位审查制度,明确任、范程序,核学位文的真性、原性。

  第七条  学位申的学位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位可以依法撤其学位,并注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学位的理决定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

  前款定的学位申员为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位可以予开除学籍分;的,学位授予位除分外,还应当通其所在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未履行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文指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的学位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位可以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位等直至予开除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当将学位审查情况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学位文作假或者学位文作假行影响劣的,学位授予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予以通,并可以学院(系)负责人相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学位文作假或者学位文作假行影响劣的,国院学位委会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学位委会可以停或者撤其相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格;国院教育行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可以核减其招生划;并由有关主管部按照国家有关对负有直接管理任的学位授予负责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申行政复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定追究法律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当依据本法,制定、完善本位的相关管理定。

  第十六条  法自201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