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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称《定》)一步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位(以下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益,就有关事通知如下:

  一、学制度

  各省教育行政部和各高校要格按照《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程序正当、权责清晰,在符合高校招生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学制度,确保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当在被取学校完成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无法继续在本校学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的,以及符合学校定的其他情形。

  2.请转学的本科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年份的高考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出学校次、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定委组织专业考核或学水平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学:

  (1)入学未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年份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定向就艺术类、体育、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取的;

  (5)未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一考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独考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升本、五年一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取的入一区招生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集体研究决定,将入学生名,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应经拟转专业导师导师组讨论同意。学学生的相关手明材料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教育行政部和各高校要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和公开机制。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取分数,学理由等)通学校网站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省教育行政部要及学确程序及果,通网站、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违规转学行

  各省教育行政部和各高校要学工作,禁以幌子,相突破高校招生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要一步严肃工作律,对转学中的违规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任人员责任。因违规造成重后果和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任人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理。有相关违规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格,依据情节轻重,予相分。

  各省教育行政部和各高校要合本地区、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转学的细则

  各省教育行政部将本通知转发至属地内各高校。

教育部

2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