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为教学第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国家法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中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已于200524长办公会议讨论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   周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科(高)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遵循教育律,不断提高教育量;要依法治校,从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范管理行;要将管理与加教育相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毛泽东思想、小平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道路、实现民族大复的共同理想和定信念;国主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好和平、勤勇敢、自不息的精神;当遵守法、法律、法,遵守公民道德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和行为习惯当刻苦学,勇于探索,践,努力掌握代科学文化知专业技能;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依法享有下列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划安排的各,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源;

  (二)参加社会服、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体及文体育等活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等方面得公正价,完成学校定学得相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法律、法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完成定学

  (四) 缴纳及有关用,履行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取的新生,持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求和定的期限到校理入学手。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当向学校假。未假或者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行复。复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情况,予以理,直至取消入学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学校指定的二甲等以上医院(下同)断不宜在校学的,可以保留入学格一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格期内康复,可以向学校申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断,符合体要求,学校复合格后,重新理入学手。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理入学手者,取消入学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当按学校理注册手。不能如期注册者,当履行暂缓注册手。未按学校缴纳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助,理有关手后注册。

第二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定的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册,并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和考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程是否重修或者考,由学校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行。

  学生体育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内教学和锻炼的情况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程或者修学分数以及升、跳、留、降、重修等要求,由学校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程成(学分)由本校核后予以承

   第十六条 学生反考核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违纪或者作弊情予批教育和相分。予警告、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分的,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对该课程可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参加教育教学定的活当事先假并得批准。未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予批教育,情节严重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情况的化,学生同意,必要可以适当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当在被取学校完成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无法继续在本校学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学:

   (一) 入学未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取学校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确定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两校同意,由出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学手;跨省学者由出地省教育行政部入地省教育行政部,按学条件确学手须转户口的由入地省教育行政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

第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段完成学。学生在校最年限(含休学)由学校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学校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理休学手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不享受在校学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退学:

   (一) 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的;

   (二) 休学期,在学校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或者申复学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定的教学活的;

   (五) 学校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学生,按学校定期限理退学手离校,档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和就政策可以就的,由学校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门办理相关手;在学校定期限内没有聘用位的,档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理有异的,参照本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考、重修或者毕业设计文、答,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定。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格按照招生确定的型和学形式,填写、颁发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业证书信息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注册,并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外活

   第四十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当自遵守公民道德范,自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造和维护文明、整美、安全的学和生活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博、吸毒,播、复制、贩卖非法刊和音像制品等反治安管理定的行;不得参与非法传销行邪教、封建迷信活;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大学生形象、有社会公德的活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行宗教活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体。学生成立体,当按学校有关定提出面申学校批准。

   学生当在法、法律、法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内活,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科技、艺术、文、体育等活

   学生外活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当鼓励、支持和指学生参加社会践、社会服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并根据实际情况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以及学校、用工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得批准。批准的,学校当依法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算机网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使用的有关定,不得登非法网站、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科技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等方面表突出的学生,予表彰和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予相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予学生的分,当与学生法、违规违纪的性过错重程度相适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予开除学籍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替他人参加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反学校定受到分,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学生的分,当做到程序正当、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学生作出分决定之前,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述和申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分决定,当由校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作出分,当出具分决定,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作出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分和分事、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及申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会,受理学生取消入学格、退学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

   学生申诉处理委当由学校负责人、能部门负责人、教代表、学生代表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的,在接到学校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会提出面申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并在接到面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人。需要改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决定有异的,在接到学校复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提出面申

   省教育行政部在接到学生面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人的问题给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分决定或者复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期内未提出申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习证明。学生按学校定期限离校,档案、口退回其家庭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入学校文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当根据本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定,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并及向学生公布。

   省教育行政部根据本定,指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定》(国家教育委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定与本定不一致的,以本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