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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9-04

京石化院〔2005〕学字34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所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规定适用于具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条  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由本人提出申诉的,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申诉代理人应递交申诉学生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学生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申诉,申诉学生应在障碍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申诉时限内提出。

第八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设委员13名,成员由校领导及学校办公室、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科研处、康庄校区管理部、后勤服务集团、校学生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申诉,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告知申诉学生复查结论。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的申诉申请,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学生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诉学生。决定受理的,应启动申诉处理程序。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根据申诉内容,本着被诉当事人回避的原则,处理该项申诉,并在自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学生。

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处理期的,应当作出延长处理期的决定,说明延长的原因,并提前告知申诉学生本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学生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学生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和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委员会可采取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在复查结束后,应根据事实作出复查结论:

1.不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学生并抄送相关部门;

2.须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处理工作终止。
第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05825印发的《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京石化院〔2005〕学字26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