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践育人工作,进一步推进实验教学改革,促进优质实验教学资源的整合和共享,规范和加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切实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教高厅〔2016〕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中心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基地,包括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三条 示范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服务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教育规律,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积极推动实验教学研究,创新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机制,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形成特色,发挥示范辐射作用,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学校人才培养工作。
第四条 示范中心实行“教学为主、开放共享、定期评估”的运行机制,坚持育人为本,创新引领,科教一体,产教融合、科教融汇。
第三章 运行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校领导牵头,教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安全保卫(部)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示范中心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示范中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示范中心实行学校、院(部)两级管理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示范中心依托院(部)的院长(主任)或副院长(副主任)担任,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示范中心所在院(部)负责论证并确定示范中心发展规划、建设目标和组织管理;做好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加强示范中心队伍建设,组建教学队伍和管理团队;健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示范中心成立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实验教学体系、重大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年度报告等。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学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组织聘任。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校外专家担任,委员由5-7位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和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原则上连续2次不出席实验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九条 学校将示范中心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支持示范中心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等。在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等年度计划中对示范中心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第十条 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包括教学、技术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行业企业人员等。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积极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
第十一条 示范中心应加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教学、科研、技术兼容,核心骨干相对稳定,年龄、职称、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
第十二条 示范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学校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助示范中心开展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员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培训,保证示范中心信息管理平台安全运行。
第五章 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 示范中心应围绕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加强实验教学体系的建设,以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科学创新为核心,与理论教学有机结合,与学科发展紧密结合,与行业企业深度结合。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
第十四条 示范中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编写实验内容符合课程要求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开出率达到100%,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企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保质保量完成年度教学计划。
第十五条 示范中心实验项目类型涵盖基础性、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等。原则上含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门数占实验课程总门数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各门实验课程项目数中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数所占比例应达到50%以上,创新性实验项目数所占比例≥20%。
第十六条 改善实验教学条件,优化实验教学资源配置,根据实验需求配置数量充足、技术先进、组合优化的仪器设备;加强实验设备的日常维护,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实验室规模、用房面积、设施、环境、安全等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七条 根据示范中心的功能定位,在实验教学内容方面加强各学科专业的交叉融合,合理整合,充分吸收科研院所、行业、企业优质资源,实现专业实验与科学研究、工程实际、社会应用相结合。探索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培养人才的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组织、教学评估等研究;积极承担各级各类教学改革项目;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积极开展相关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组织教师编写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讲义。
第十九条 积极推进示范中心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与实验教学的深度融合,建设信息化实验管理平台和网站,逐步实现网上辅助教学和智能化管理。加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建设,积极探索校企、校所、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虚拟化教学资源。
第二十条 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和学科竞赛的指导工作,为学生科研训练和参加竞赛提供应有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开放共享制度,示范中心要面向全校相关专业开放,提高示范中心使用率,保证示范中心开放工作的实施与效果。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承担国内高等学校(特别是西部地区高等学校)实验室人才培训和培养任务;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实践教学基地和资源建设;积极组织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竞赛、成果展示与培训活动,与国内外各类实验室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安全工作制度。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加强实验室安全人防、技防、物防建设,完善实验室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和应急救护能力;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与闭环整改,全面掌控安全风险,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十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中心人员在示范中心期间完成的教材、著作、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
第六章 遴选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示范中心的遴选工作由教务处牵头,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院(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遴选,并向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汇报,由委员会最终确定入选名单。
第二十六条 申请立项国家级示范中心时,申报单位应已经使用申报名称运行4年以上,同时获得北京市级示范中心称号2年以上,符合教育部立项指南发布的建设要求和申请条件等,近4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示范中心必须编制年度考核报告,内容应包括示范中心基本数据、示范辐射和改革建设的主要工作与成效等,并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国家级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级示范中心中英文名称按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命名。
第三十条 在示范中心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均应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