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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

【北石化院发〔2023〕73 号】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北京高等教育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4年)》要求,加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专业内涵式发展,全面保障和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规范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程序与方法,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工程教育认证通用标准解读及使用指南(2022版)》(以下简称《认证标准》)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采用面向产出的评价方式,旨在切实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培养目标定位、职业发展预期同毕业生毕业后五年左右在社会和专业领域表现的吻合程度,重点关注学生毕业5年左右职业发展状况与培养方案设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契合情况,是面向社会从宏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是对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的基础。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毕业生在校期间关键素质与能力的发展状况,重点关注毕业生在毕业时达到培养方案中设定的毕业要求情况,是面向毕业生从中观层面对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为前提。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旨在评价修读该课程学生的学习产出效果,重点关注学生在课程结束后达到课程目标设定的学习成果情况,是培养环节从微观层面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的评判。

第三条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制度是学校落实成果导向教育教学理念的重要举措,学校将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制度全面融入教学管理体制机制及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并将之作为教学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适用于学校开设的所有本科专业和课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工作,教学院(部)负责对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进行评价,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定期对评价开展情况及评价结果使用进行检查。

第五条 教学院(部)应成立评价小组,成员应包括教学院(部)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院领导,专业责任教授、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行业企业专家等。

第六条 教学院(部)应制定评价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小组成员职责和工作流程,经审议通过后实施。专业应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七条 评价依据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均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家标准》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以学校办学定位及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国内外专业发展趋势及现实需求为外部依据。

(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三)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八条 评价主体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应涵盖专业在校生、专业教师、教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毕业生、用人单位和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应涵盖毕业生、专业教师、教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用人单位和行业企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

(三)课程目标达成评价主体包括任课老师、学生、实习实训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第九条 评价责任人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责任人均为专业责任教授;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为课程负责人。

第十条 评价方法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及课程目标情况达成评价可采用直接和间接、定性与定量、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

(一)评价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前需确认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研分析、咨询研讨、问卷调查、访谈交流、座谈会等,尤其是是否建立了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用人单位、毕业生、家长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前要对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分解成若干个反映毕业要求本质、较具体和评价性强的指标点,结合指标点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开展评价。除了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外,还应面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方通过调研、走访、问卷等多种形式开展毕业要求达成跟踪和评估,以进一步检验专业学生学习效果和毕业生服务社会的能力。

(三)课程目标达成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考核成绩分析、调查问卷、座谈访谈等。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应包括毕业生跟踪反馈和社会评价。

1.毕业生跟踪反馈。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查对象主要指毕业5年左右的校友。专业可以根据现行的培养目标设计调查问卷,问卷的内容应易于理解与回答,且反馈的信息有助于客观分析培养目标达成情况。专业也可以召开线上或线下校友座谈会,了解和掌握毕业5年左右校友的职业发展状况。专业应依托各类信息化工具或管理平台,构建相对稳定可靠的毕业生沟通和联系渠道,按期按需开展毕业生跟踪反馈的调研工作。

2.社会评价。社会评价主要指用人单位评价(含行业企业专家)。专业应选取有代表性的用人单位反馈毕业生工作现状及能力发展情况。专业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开展调研,将专业培养目标分解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评价的若干问题,并对反馈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专业应积极与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企业组织等保持长期稳定的联系,为培养目标达成评价工作搭建平台。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应依据专业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收集和确定体现学生学习成果的相关评估数据(包括课程质量评价数据和学生表现评价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和结果解释后,对毕业生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做出评价。在开展毕业要求达成评价前,评价小组需对支撑毕业要求达成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进行确认,主要包括课程体系是否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和每门课程是否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通过收集和确定体现学生学习结果的相关数据,包括作业、测验、实验、试卷、论文、调查问卷、座谈等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的统计分析后,对学生达成课程目标的情况做出评价。客观判定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相关联的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课程应根据评价结果进行课程教学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一)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周期为2-4年,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周期保持一致,在培养方案修订前完成。评价过程应形成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教学院(部)存档。

(二)毕业要求达成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每届毕业生都进行评价。评价过程形成“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毕业要求达成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教学院(部)存档。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每学期开展 1 次,通常于每门课程结束后立即实施。评价过程形成“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教学院(部)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人才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结果是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修订)的重要依据。专业应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过程材料和评价报告由教学院(部)存档保存。

(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可以判断学生各项能力的长处和短板,是专业教学活动改进的重要依据,用于课程体系、培养模式、师资队伍、支持条件等教学活动的持续改进。

(三)课程目标达成情况评价是改进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体系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旨在评定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发现课程教学短板,制定改进措施,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发现其它达成学生发展预期的方法与途径等,持续改进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