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3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推动教风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本科教学督导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是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和咨询的专家组织,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本科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咨询与指导,规范教学活动,提升教学质量。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学生学习成效为导向,坚持与时俱进,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以督促导、以导为主、督导结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总督学,并成立校、教学院(部)两级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在总督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总督学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统筹、指导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若干,督导组人员的学科专业领域原则上应覆盖学校所有的学科专业。校级教学督导组在总督学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指导教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
第七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原则上应覆盖本学院在招的所有本科专业。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院(部)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各教学院(部)综合办公室。
第三章 督导聘任
第八条 教学督导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2年,符合聘任条件的可连聘连任。校级教学督导组由学校选拔聘任,具体程序是:由教学院(部)推荐或教务处提名督导专家,经总督学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由所在教学院(部)选拔聘任,并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学督导专家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了解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和高等学校办学规律,热心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效果优良,热爱教育事业、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具有较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学研究和教学指导能力。
(三)热心教学督导工作,原则性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具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每届聘任期间,教学督导组成员若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教学督导工作时,可以向学校或教学院(部)申请辞聘,学校或教学院(部)同意后,终止聘任关系。在非换届期间,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提议、总督学认可,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教学督导组成员补聘或必要调整。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总督学工作职责
(一)统筹、指导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
(二)提名校级教学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审查校级教学督导组成员名单;
(三)审查教学督导规章制度,审批校级教学督导组提交的有关教学持续改进的建议;
(四)主持或委托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召开教学督导工作会议。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听课评课。开展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对教师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水平、育人效果、学情学风等方面进行全面督查,在评估课程教学效果的同时,重点关注和评估学生的学习实效或成果产出,及时发现并反馈课堂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指导任课教师改进教学,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每位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次,每次持续听课时间不少于1节课。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检查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教学档案检查;(2)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审阅;(3)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进展和教学成果的评价;(4)试卷、毕业设计(论文)和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和教学文档的检查与评估。
(三)专题研究。受学校委托或者自主开展调查研究,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了解教职员工和学生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调研或分析报告。为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提供建设性意见与依据。
(四)咨询指导。与授课教师沟通交流,积极给予教师相关建议,引导教师投入教学、改进教学。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和辅导。校级教学督导组还应检查和指导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开展各项工作。
(五)自身学习。主动加强自身理论学习,及时了解和研究高等教育领域的新形势、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模式,不断拓展视野,及时跟踪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和国内发展动态,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水平。
(六)其他工作。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参照校级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按照教学院(部)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教学院(部)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组设例会制度,每学期集中召开2次以上工作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向学校总督学汇报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并组织督导组开展工作部署、情况交流、问题研讨、业务学习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以及与各教学院(部)的交流会,收集和反馈各教学院(部)师生对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学风、教风等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七条 每学期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发行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简报。
第十八条 校级教学督导的工作档案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统一保管,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的工作档案由教学院(部)统一保管。教学院(部)应将年度督导工作情况,报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权利和待遇
第十九条 学校和教学院(部)应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享有参加学校或教学院(部)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参加校外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进行处理和反馈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接受学校或教学院(部)委托,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对被督导单位(个人)进行督导。被督导单位(个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教学督导的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教学督导专家所承担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督导酬金,或将其所承担的工作纳入学校管理服务范围。校级教学督导组专家的督导酬金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发放,具体标准和发放方式由学校另行规定。教学院(部)教学督导组专家的督导待遇由教学院(部)负责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督导员工作条例》(京石化院〔2003〕教字1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