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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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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石化院发〔2018〕65号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已经2018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8年7月10日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的主渠道,是实现教育教学目标的重要平台,其质量评价是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环节。为进一步强化学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规范、顺利进行,引导教师加大教学投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目的与原则

第二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目的是以评促教,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促使教师投入教学、研究教学,主动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内容,促进教师之间相互交流和学习,共同提升教学水平;以评促学,创设良好的课堂学习环境,启发学生思考,指导合作学习与研究性学习,提高学习效果;以评促管,总结发现和研究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教学管理工作;以评促建,促进评价标准的科学化建设,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教学条件的完善化建设。

第三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实事求是与持续改进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学过程评价与教学效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从评教向评学转变的原则,引导和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由教师、学生、专家、同行、管理干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多维度综合评价构成,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各教学院(系)实施开展并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师自评。教师应对自己所承担的课程教学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查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科学、合理的改进措施或意见、建议,以及分享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等。教师自评情况应体现在《课程总结》中。

第六条  学生评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开展网络评教,原则上每位学生每学期必须对所学课程的任课教师进行评教。评教结果由教务处反馈给各教学院(系)和任课教师。各教学院(系)应根据学校要求积极引导、教育、组织学生公正、客观评教,确保学生评教质量。

第七条  专家评教。主要由教学院(系)组织专家(如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专业责任教授、教学名师、各级各类精品课程或教学团队负责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等)通过听课、评课的方式进行,填写并提交《专家、同行评教听课记录表》。各教学院(系)每月收集、整理、汇总专家评教结果并向任课教师反馈,督促本教学院(系)开设课程持续改进。

第八条  同行评教。主要由教学院(系)组织全体任课教师通过听课、评课的方式开展相互学习和交流,填写并提交《专家、同行评教听课记录表》。各教学院(系)每月收集、整理、汇总同行评教结果并向任课教师反馈,促进本教学院(系)所开设课程持续改进。

第九条  管理干部评教。管理干部评教主要是从加强与改进管理工作的角度对教与学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各级管理干部应深入本科教学课堂听课,对课堂教学质量做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认真填写《管理干部听课课堂教学评价表》。学校领导、处级干部的评教结果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负责收集,由教务处整理、统计、分析并按月反馈给各教学院(系)和相关机关教辅单位。

第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评教。各教学院(系)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对本教学院(系)所有任课教师的本科教学情况进行质量评价。评价内容应涵盖任课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文档规范及存档情况等。主要评价依据应包括日常教学检查情况(如教学日历、教案、作业批阅、平时成绩记分册、试卷评阅及分析、课程总结等)、学生座谈会或问卷调查情况等,以及教务处等反馈的教学专家试卷抽查、教学巡视、考试巡视、教学材料(文档)抽查、学生信息员反映情况等材料。

第四章 评价范围与方法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对象为承担我校全日制本科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凡承担本科理论课程(含有课内实践课时的课程)、实验课程(独立设置)、实践课程(实习类、课程设计类等)、体育课程等教学的教师均要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  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从事教学管理工作领导干部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其他职能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各教学单位党政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学时。专家评教应面向本教学单位开设课程,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学时,每学期听课覆盖所在学院的所有课程。同行评教应保证每名专任教师每学期听不同教师的授课不少于3学时,每学期听课覆盖所在学院的所有课程。具体听课办法由各教学院(系)自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听课人员应重点关注青年教师、新开课教师、兼职教师和学生评教分数较低的教师,通过跟踪评价,持续改进,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运用

第十四条  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以及评价过程中所发现的学风、教风,以及教学管理中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教学院(系)、相关教学管理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并跟踪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申请参加各类进修、“优秀教学奖”及“教学名师”等评优评奖活动时,教学院(系)及学校应给予优先考虑、推荐。

第十六条  课堂教学效果评价不佳、在教学院(系)综合评价末位的教师,教学院(系)应进行调查、分析,适当减少其授课安排或暂停授课,督促其参加听课、培训等,并会同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对其跟踪听课、帮扶等,经培训仍教学效果评价不佳的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教学院(系)要做好宣传、动员及组织工作,使广大教师明确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重要性、必要性,正确对待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确保评价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