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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25年5月25日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2025年5月14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5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士)、港澳台侨和来华留学本科学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学校按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学校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已修满并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含综合教育学分),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综合成绩达到50分以上(含)的学生,达到毕业标准。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D(含)以上。

第六条 学生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满足本规定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的要求,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

(二)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且辅修专业课程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从事辅修专业领域工作的初步能力,辅修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D(含)以上。

第七条 港澳台侨和来华留学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已修满并获得专业个性化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以上(含);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D(含)以上。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在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相应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经考核准予毕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含免修)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含)以上,高起本层次累计重修及补考不超过五门次,专升本层次累计重修及补考不超过两门次。

(三)毕业设计(论文)综合评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四)参加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获合格证书。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第二章的规定,审查申请学士学位人员情况,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请的决定。对接受其申请的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评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名单。

(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章程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不含)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学校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一)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伪造、数据造假、人工智能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在学习期间存在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不授予学士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前,由各教学院(部)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校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二条 补授学位

(一)学生毕业离校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过重修相关课程,达到本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本人书面向原所属教学院(部)申请,原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二)学校为补授学位证者重新提供毕业成绩档案。

(三)学校接受补授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5月和11月。

(四)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不再受理申请。

第四章 学位复核

第十三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核,向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教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北石化院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