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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大学生研究训练[URT]计划管理规定(试行)(京石化院教发〔2008〕228号)


[URT]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京石化院教发〔2008228)

(经学校2008年第9次行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保证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URT计划)的顺利实施,提高URT计划实施效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北京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京教高〔20081号)和《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指南》( 京教高〔20086)等重要文件精神,总结我校多年开展URT计划的实践经验,在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URT〕计划》(京石化院[1999]教字114号)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Undergraduate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以下简称URT计划),是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使大学生尽早接受科研和工程素质训练,了解工业实际,突出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以学生动手实践活动为主,提高其综合素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URT计划项目经费资助下,学生(个人或团队)围绕在理论学习、实验和实习中发现的值得研究的课题,或选择教师推荐的课题,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设计实验方法或调查研究方案,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以培养创新精神、科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URT计划是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的重要措施,也是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校开展创新教育的有效途径。URT计划的实施要紧紧围绕兴趣驱动、贵在坚持,教师引导、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培养能力的基本原则,努力达到以下具体目标:

1.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模式,为学生提供实践与创新的机会。学校各单位应积极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创新产学合作教育模式,为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提供机会,使学生能在独立工作或专业实践中激发研究兴趣和创造性,在发现问题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培养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教学相长,增进师生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URT计划,促进教师的教学和科研的有机结合,促进师生之间的密切交流和有效合作,为教师的因材施教和学生的创造能力培养创造条件。

3.统筹教育资源,提高办学效益。通过实施URT计划,进一步完善跨学科、跨院(系)的校内各创新教育基地的建设与运行机制,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的统筹利用,提高各单位、各部门对URT计划项目研究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师资给予支持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校级实验中心、各类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必要的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URT计划的主要组织机构分校、院(系)两级。

第五条     学校教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主要研究URT计划相关政策和管理问题。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本规定,制订URT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URT计划项目的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审定校级项目和推荐申报市级项目;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对结题项目进行审查。

学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具体负责学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各项决策的执行,组织对各院(系)评审推荐的URT计划项目进行复审,组织专家组对涉及学科交叉的URT计划项目和推荐市级的项目进行评审;负责URT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检查项目的开展情况,维护URT网络管理平台。

第六条 院(系)成立URT计划指导工作组,组长由主管院长(主任)担任,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一名副组长,成员主要由主管学生的领导、部分教授和骨干教师组成(有条件的可吸收来自生产、经营和管理一线的校外专家参与)。主要职责:研究、规划本院(系)的URT计划项目并组织申报;评审本单位申报的校级一般项目,向学校推荐涉及学科交叉的URT计划项目和推荐市级的候选项目;检查和监督本院(系)URT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组织本院(系)URT计划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提出改进URT计划的管理建议等。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设联系人一名,具体落实本院(系)URT计划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URT计划项目选题主要来源:教师从自己的科研课题中分解产生的子课题,学生在理论学习和实验实习中提出的有价值问题,师生共同研究拟定的题目,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在实际中产生的问题,以及大学生学科竞赛中派生的课题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满足以下要求:

1.URT计划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是本校普通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不包括做毕业设计的学生)并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品质好,学有余力,具备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对与专业领域相关的研究课题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的资料积累和前期研究基础;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攻关能力;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2.所报项目通过URT网络管理平台等途径进行了充分的互动讨论和课题酝酿,研究问题明确、思路清晰、依据充分、内容具体,项目研究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3.每个项目的学生参加人数一般在3人以下,最多不超过5人;鼓励有领导能力的优秀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组建跨学科的研究小组; 多人参加的项目,在项目正式申报前学生团队应已基本形成。

4.每个URT计划项目必须至少有1名相关学科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对项目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同一位教师最多可同时指导两项URT计划项目。

第九条 满足上述条件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下发的URT计划项目申报通知,在教师的指导下填写《大学生研究训练[URT]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给各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各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对申报的URT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推荐校级URT计划项目、市级项目的候选名单,以及请学校组织评审的、多学科交叉的URT计划项目名单,一并报教务处。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各院(系)推荐的校级URT计划项目进行复审,对各院(系)报送的多学科交叉项目和申报市级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向学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提交的推荐名单。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讨论审定校级URT计划项目和推荐申报市级项目的名单。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过程管理。URT计划项目的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学校和各院(系)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项目批准立项后,指导教师根据URT计划项目申报书中的研究进展情况,督促URT计划项目组成员安排开题报告,学生须做好记录和小结。学校和各院(系)应组织中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多渠道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指导教师及项目负责人注意督促项目组成员及时开展研究,允许根据项目组成员实际精力投入情况调整URT计划项目小组成员,各院(系)应通过中期检查督促学生切实重视并履行科研职责。中期检查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管理。各项目结题必须经过答辩环节。根据URT计划项目申报书中的进展计划,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应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批准后报知学校URT计划办公室,由院(系)组织验收专家小组结题,学校URT计划办公室可根据需要安排专家或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结题会;各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也可根据本单位的项目情况,集中组织结题。

1.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论文、实验报告、专利证书、获奖证书、设计图纸、调查报告、仪器装置、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实物成果照片等,并附应用前景评价或技术经济分析报告。除指导教师外,结题报告还应经至少一位结题验收小组成员评阅。

2.结题验收小组应由4-5名专家组成,包括指导教师、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成员、本院(系)或外院(系)有关教师。

3.为了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阐述问题的能力,同时便于横向比较,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各院(系)URT计划指导工作组应于结题期间组织小型答辩汇报会,对参加URT计划的学生给予评价,并记录在学生URT成绩档案中。为了促进成果交流,结题汇报会应尽量面向学生公开举行。

4.对于未达到预期研究成果的项目,根据科学研究训练重在过程,兼顾成果的原则,项目组必须对科学研究的过程进行有价值的总结,验收着重对科研过程予以考察。

第十四条 成绩管理。根据学生本人的汇报情况及学生填写的研究工作记录,评估学生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创新能力和完成计划的情况,由指导教师建议,由结题验收小组审定,给出每位同学的成绩,成绩按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并给出评语。最后的成绩和评语随该项目的书面总结报告交教务处备案。对于成功结题的项目,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学习管理规定》等文件中关于创新学分的规定,经学生申请,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生学习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要求,可到相关部门申请用创新学分替代某门课程或与URT计划项目研究内容相关领域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含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的学分。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注意对项目资料、成果的收集存档,为每项URT计划项目建立档案,相关资料及时上传至URT网络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凡涉及URT计划项目的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须终止项目研究等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指导教师可根据考核情况随时提出变更项目成员的申请,经项目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生参与URT计划项目的要求:申请参加URT计划的学生,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参加一项URT计划项目,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并且必须能保证每周参加不少于610学时的研究工作;参与URT计划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与URT计划项目的关系,学生参加URT计划项目应有利于正常的课程学习,在开展URT计划项目研究期间,若出现课程不及格的,应取消其继续参与URT计划项目的资格,每学期开学初由各院(系)URT计划工作组及时审核上报URT计划办公室(教务处)。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URT计划与创新教育基金,为URT计划项目提供经费支持,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据实申报,一般不超过2000元。理工科URT计划项目中涉及创新型实验和创新型设计,购买的特殊实验药品、器材和配件等较多的,资助额度可适当提高并根据实际需要据实申报,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可从企事业单位争取URT计划专项研究基金,凡提供资金超过2万元的企业,可享有URT计划专项基金的冠名权,冠名之后的基金名称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URT计划(单位冠名)创新教育基金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可根据学校下拨经费额度和经费自筹能力,自主确定设立URT计划项目数。自筹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教师科研经费、教改经费,从企事业单位争取的课题经费,各单位多渠道设立的URT计划专项创新教育基金等。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URT计划与创新教育基金由学校URT计划指导工作组办公室(教务处)统一规划,根据各单位申报URT计划项目的情况,定期拨付到各单位教学经费账户中,由教学单位及时拨付给项目组使用,申报市级的项目若未获批准,自动转为校级URT计划项目,按校级URT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论文发表版面费,经指导教师批准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院(系)实验室短缺的原材料、零部件、耗材购置费,以及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分析测试上机费等。项目完成时,使用项目经费所购而未用尽的原材料、耗材应交回学校,或交学生所在院(系)的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报销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指导教师负责对经费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管,报销经费时须有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签字,所有的支出凭证要保留复印件,结题时学生需提交费用支出清单,由指导教师签字。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每指导一个URT计划项目并完成答辩和结题后,可按以下政策办理(两项选择其一):

1.学校根据各单位URT计划项目(也包括自筹经费项目)结题数目,拟定一定比例的评优指标,凡被评为学校优秀URT计划项目的,每项计发1200元补助津贴,由学校奖励基金中支付。其他项目每项平均计发800元补助津贴(可按结题质量不同分档发放),由各单位从本单位津贴总额中支付;

2.教师每指导一个URT计划项目相当于20个学时的教学工作,计入本人年度教学任务考核中。同时,可推荐参加学校评优,被评为学校优秀URT计划项目不再另发补助津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向被评为优秀URT计划项目的参加学生和指导教师颁发获奖证书,学校每两年对工作突出的各单位URT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奖励,奖励额度等同于学校优秀教学管理(个人)奖。教师指导的URT计划项目参加学科竞赛获得北京市级(含)以上奖项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的,在下一次申报URT计划项目时将予以优先支持。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第一指导教师可被视为并列第一作者。URT计划项目结题后,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获得荣誉证书,并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创新学分。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应加强项目管理,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的指导,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任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若学生已经获得学分,须扣除所获学分,并在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违反学校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4. 因研究中的疏忽大意或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应加强管理,积极开放实验室,为学生开展URT计划项目研究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凡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力的院(系),学校将减少以至停止对该院(系)的URT计划经费支持。

第八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各院(系)通过网络、论文报告会、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URT计划项目成果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并及时将有关资料上传到学校URT网站。优秀成果(出版作品与实物成果)及时报送到教务处,学校定期组织展示,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推广应用。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URT]计划》(京石化院[1999]教字114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