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为教学第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管理制度» 教学工作奖惩»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市属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编教职工,其他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教学科研单位及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五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网络空间等各种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伪造事实或者证据,以造谣、举报等方式故意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参与或支持色情、吸毒、赌博、非法组织活动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填报虚假的学术经历、学历学位、获奖证书、专家鉴定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科研数据、捏造事实或编造虚假研究成果,剽窃他人实验数据、调查结果、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不当署名、一稿多投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参与针对学生或家长的推销商品、服务等盈利性活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具体日常事务。

第七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审查、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委教师工作部为师德失范行为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涉及中共党员违纪违法或属职务违纪违法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同时核查。

第九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以书面方式提出,应明确被举报人师德失范行为的基本事实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信息将予以绝对保密。对伪造材料、恶意诬告的举报,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调查处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发现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或通过其他渠道收到相关举报线索、材料的,应第一时间沟通情况,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并组织开展初步调查核实工作。

(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核实后,要形成取证事实书面材料。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教师是否有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复核,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党委宣传部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统战部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教师教学行为、研究生导师行为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学术不端的,由科学技术处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及相关机构复核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涉及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核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同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共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四)对复核认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将调查情况及相关部门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在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后,报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五)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师德失范行为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会同相关部门送达教师本人所在单位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基层党组织送达教师本人签收。

第十一条 参与调查核实的相关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师生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调查工作。举报人、被举报人有权利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限制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纪检监察办公室将根据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受到师德处理或处分的教师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处理结果需依据情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给予提醒谈话、约谈、谈话诫勉的,在基层党组织内部通报;按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处理的,作为典型案例在全校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受到师德处理或处分的教师由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相应处理处分的影响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党纪处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在影响期内再次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机构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行为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说明或检讨,由学校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实施办法》(北石化党发〔2017〕74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