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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的规定(试行)(京石化院〔2005〕教字236号)

关于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的规定(试行)

2005年第八次学校行政办公会通过)

京石化院〔2005〕教字236

为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各类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的定义、等级、分类

(一)定义。由于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或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消极后果,均属教学事故。

(二)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严重教学事故,二级为一般教学事故,三级为违规。

(三)分类。教学事故依工作环节不同具体分为七类:A-管理;B-教材;C-教学(含实践、实验、上机);D-作业(含答疑);E-考试;F-成绩;G-保障。

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相应界定级别见《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的分类及相应界定级别表》(附件1)。

第二条 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的程序和办法

(一)责任人界定。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表》(以下简称《处理表》,见附件2)中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地以部门代替。对本部门发生事故故意隐瞒的领导和对事故拖延不处理者,一经发现查实,也应被列为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应严格依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及相应界定级别表》进行界定和区分。

(二)界定程序。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责任所属部门或教务处报告,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责任所属部门进行初步界定和查实后填写《处理表》,在接到报告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事故界定和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必要时,教务处可在责任所属部门调查期间介入协助或督促调查。除《处理表》外,责任所属部门还应同时提交事故责任人针对事故本身的说明和认识材料。

(三)处理程序和办法。教务处接到事故责任所属部门提交的《处理表》和责任人的说明及认识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提出处理意见并送人事处会签。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核定。

1.对于违规,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定后,由责任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违规处理通知书》,并在本单位(部门)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各类评优资格,责任所属单位(部门)可根据情节扣发事故责任人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

2.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准后,由教务处、人事处签发《一般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各类评优资格,学校根据情节扣发责任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3.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长核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议后,由学校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严重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取消事故责任人一年内的各类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责任人申报高一级岗位的资格一次,学校根据情节扣发责任人一个月至一学期数额的岗位津贴。

处理通知书由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送达事故责任人一份,并作好送达记录。如果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张贴在校内公开场所公告7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所有事故均应由责任人所属单位(部门)负责归入其业务档案,并作为对责任人的教学工作质量评估、评奖、年终工作考核及岗位聘任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属于严重教学事故或一学年内造成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按学校有关聘用程序执行,并由人事处发出《解聘通知书》。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复审

(一)学校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二)事故责任人对学校做出的教学事故界定与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三)学校人事仲裁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界定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复审,并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提出复审结论并告知事故责任人:

1.原处理决定界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或者变更原决定:

事实界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适用依据错误的;

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3.学校人事仲裁委员会复查结论需要改变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应由该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学校行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四)从教学事故通知书送交之日起,事故责任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复审申请。

(五)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事故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学校将予以补救。

第四条 其他

(一)本规定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作相应界定和处理。

(二)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本科教学与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经学校2005年第八次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的规定》(京石化院〔1998〕教字125号)停止执行。

 

199811月制定

20057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