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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实施办法(京石化院发〔2016〕102号)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实施办法

  北石化院发〔2016102

一、总 

第一条 为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等级与范围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是指我校广大教职工在长期教学及教育管理实践中总结形成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及其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教学课件等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实验实训基地、教师队伍、教育信息化、学风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开展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特别优秀的教学成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可授予特等奖。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模式、体制、机制建设上有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效果,对实现学校一流本科教育战略目标、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有重大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可在同类型高校推广应用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中有较大创新并取得明显效果,对实现学校一流本科教育战略目标、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有较大贡献,在北京市或同类院校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教学模式改革与实践中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三、申报条件

第四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本科、研究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后,均可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严谨的学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的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

四、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须由申请者向所属单位提出,由所属单位统一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环节。

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

(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三)成果总结(不超过5000字);

(四)对成果的鉴定、评价等其他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五)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

(六)其他相关材料(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第十条 推荐参加北京市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成果,须按照北京市、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申报。

五、评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作为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采用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方式,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并确定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成果奖候选名单和等级。教学工作委员会在听取初评结果汇报、会议答辩的基础上投票评定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和一等奖,并推荐产生校级特等奖和北京市教学成果奖申报名单。

(一)函评。每项申报成果须邀请不少于三位专家进行函评,专家应具有市级以上教学成果获奖或评审经验。获得专家一致推荐且推荐等级一致的成果,直接进入终评环节;获得至少两位专家推荐但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成果进入会评环节;有两位以上专家认为不推荐的,直接淘汰。

(二)会评。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不少于五位校内、校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设一名组长负责会评工作。专家组需认真查阅申报资料,必要时可请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并最终确定是否推荐及推荐等级。

(三)终评。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集中评审,一等奖候选成果须进行会议现场答辩。通过听取汇报、认真评议和充分酝酿,教学工作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获奖成果及获奖等级。投票须有教学工作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校级二等奖须有教学工作委员会参加投票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校级一等奖须有教学工作委员会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及北京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名单应在校级一等奖的成果中产生,也可将符合条件的相同、相近获奖成果予以合理整合产生北京市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候选成果。候选成果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并经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予以认定,并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参评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

六、异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在正式批准之前,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示,接受和处理异议,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持有异议,均须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异议书面通知须在两日内送达成果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核实情况,并提交核实、处理的书面意见。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裁决。凡在公示之日起20日内,异议仍未处理完毕,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异议期结束,获奖成果由主管校长签字生效后公布。

七、奖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特等奖奖金10000/项,一等奖奖金6000/项,二等奖奖金4000/项。对获国家级、北京市级奖励的教学成果,学校将按上级同等奖金给予校级奖励。

第二十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经举报查证后,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八、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实施办法》(京石化院教发〔200822号)同时废止。

 

199812月制定

20059月修订

20081月修订

2016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