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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补充规定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关于对《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
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的补充规定

(北石化院发〔2017〕98号)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北石化院发〔2017〕96号),对2016级及以前各级本科学生(不含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3-2016级)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执行,对部分不适用的条款,本着有利于学生的原则,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第十八条课程考核、记分、评分的方式及课程绩点第(三)款评分方式,可执行四种计分方式:等级分制、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字母记分制折换为百分制对应关系按照表1执行,五级记分制折换为百分制按照“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为60分以下”执行,二级制折换为百分制按照“通过为80分,不通过为60分以下”执行。
          表1. 字母记分制成绩与百分制成绩对照表
字母记分制
百分制
A
95
A-
88
B+
84
B
81
B-
78
C+
74
C
71
C-
68
D+
64
D
61
F
-
2.第三十一条选课工作基本原则,选课学分限制仍执行“最多不得超过32学分”。
3.第七十一条学习警示、退学警示,第七十二条受学习警示和退学警示后的选课要求与限制,第七十四条退学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款,第七十五条申请暂缓退学的条件、程序及暂缓退学期间的选课限制,对2016级及以前各级学生(不含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3-2016级)不适用。
4.第七十一条学习警示各条款按如下规定执行:对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40分的学生予以学习警示。学习警示采取累计积分制,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30分的,警示分积2分;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40分但达到30分的,警示分积1分;各学期警示分应累加计算。受到过学习警示的学生,只要在其后的任何一个学期(毕业当学期除外)的学期平均学分绩达到85分以上(含)的,累计警示分减2分;学期平均学分绩低于85分但达到70分的,累计警示分减1分;累计警示分减至0分为止。
5.第七十二条受学习警示的选课要求与限制按如下规定执行:对上学期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4分以上(含)的学生,本学期注册修读课程不得超过12学分;对上学期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3分的学生,本学期注册修读课程不得超过18学分。
6.第七十四条退学第(一)款按如下规定执行:每学年末的累计学习警示分达到4分以上(含)的。
7.第七十四条退学第(二)款按如下规定执行:累计达到四次留级处理的。
8.第七十四条退学第(十)款按如下规定执行:第一次暂缓退学期满,按照本补充规定第4、第5条判断仍应退学且逾期两周未申请第二次暂缓退学的。
9.第七十四条退学增加一款:第二次暂缓退学期满,按照本补充规定第4、第5 条判断仍应退学的。
10.第七十五条申请暂缓退学的条件、程序及暂缓退学期间的选课限制按如下规定执行:因学习原因达到本补充规定第4条或第5条标准,应予退学的学生,将有条件地允许其申请暂缓退学。
申请暂缓退学的条件:该学生对其学业失败的原因已有较深刻的认识,并有决心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申请暂缓退学的程序: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教学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暂缓退学,为期一年。期满后须按照本补充规定第4条、第5条再次做出应否退学的判断。申请暂缓退学的次数最多不得超过二次。
11.2017年9月1日前,学生因学习违纪、考试违规所受到的处分,可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三)款处分期限及解除规定的程序申请解除处分。
12.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2013级-2016级学生,根据《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试行)(2014年制定)》所受到的学习警示、退学警示均有效,申请暂缓退学学生记录仍然有效。
除以上内容外,其余各项条款均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7年7月9日
 
 
学校办公室                    2017年7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