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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与改革】《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2023版)》北石化院发〔2023〕42 号



北石化院发〔202342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2023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2023版)》已经2023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23年6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2023版)

为加强我校教育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3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1号发布)、《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京教人〔201217号)等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一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我校广大教职工在长期教育教学及教育管理实践中总结形成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和推广价值,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具体范围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特色课程体系、更新课程教学内容及其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课程资源、经验模式、教研形态等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加强实验项目/实训基地/教师队伍/教育信息化/学风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开展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三)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学科专业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特别优秀的教学成果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认定后可授予特等奖。

(一)在教育教学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尤其是在符合国家战略定位、服务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在全国和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领域起到引领作用,达到全市领先、全国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尤其是在适应北京高等教育深度普及化发展趋势,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推动优质资源共享,有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达到北京市先进、全校领先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三)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较大成就,尤其是在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优势,转变教育思想,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强化实践教学,调整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相关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方面达到全校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本科、研究生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方面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后,均可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四条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严谨的学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直接参加教育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并有连续三年以上的本校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教育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学校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基层单位联合申报,形成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受益面广的教育教学成果,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基础课和学科专业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情况下,近年来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并取得显性成果,获校级重点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支持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相关成果可优先获奖。已获得过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七条 为调动更多一线教师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每届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时,对于所有教职工个体而言,作为成果第一主要完成人限牵头申报1项,且牵头申报或参与申报总数限2项。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八条 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须由申请者向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由所属单位或部门统一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环节。两个(含)以上单位部门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部门或第一主要完成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须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

(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三)成果总结;

(四)对成果的鉴定、评价等其他文字材料和声像材料;

(五)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

(六)师德考核评价表;

(七)其他相关材料(教育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第十条 推荐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须提交经全部完成人签字的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承诺书,承诺所有成果完成人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提供的信息及各种证明资料等真实准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等。如有违反,取消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资格,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推荐参加北京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设置奖项评审的教育教学成果,须按照对应文件的相关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各种社会组织设置奖项评审的教育教学成果,须经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不参与评审提议过程。

第四章 评审提议

第十二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组织和管理工作。教务处承担本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和管理,研究生处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采用函评与会评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初评,确定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推荐的成果奖候选名单和等级。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对初评结果进行集中评审(终评)。

(一)函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部申报成果进行函评,每项申报成果须邀请不少于三位校外专家,专家应具有省部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奖或评审经验。获得专家一致推荐且推荐等级一致的教育教学成果,直接进入终评环节;获得至少两位专家推荐但推荐意见不一致的教育教学成果进入会评环节;有两位以上专家认为不推荐的教育教学成果,直接淘汰。

(二)会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邀请不少于五位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设一名组长负责会评工作。专家组需认真查阅申报资料,必要时可听取成果主要完成人答辩汇报,对申报成果进行充分讨论、酝酿,并最终确定是否推荐及推荐等级。

(三)终评。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在听取初评推荐结果汇报、全部一等奖候选成果答辩汇报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评议和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产生校级教育教学获奖成果及获奖等级(含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投票规则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北京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候选成果原则上应在获得校级特等奖或一等奖的教育教学成果中提议产生。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也可将符合条件的相同、相近获奖成果予以合理整合后,产生北京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候选成果。北京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候选成果提议名单须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通过,投票规则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并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应负责组织实施后续申报组织工作。

第十五条 参评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北京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候选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及其亲属,在评审工作中必须回避。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在正式批准之前,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向全校公示,相应接受和处理异议,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的教育教学成果持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受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异议期结束,校级教育教学获奖成果由主管校领导签字生效后公布。

第六章 奖励惩戒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校级教育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高质量教学与科研业绩认定办法的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团队所有,由获奖团队根据实际贡献情况合理分配。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截留,任何个人不得独占。

第二十一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考绩档案,并作为职称评定、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业已获奖的教育教学成果经举报查证后,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及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其未尽事宜,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申报北京市级、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如遇上级规定变更,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实施办法(修订)》(北石化院发〔2016102号)同时废止。

党政办公室 2023年6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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