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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优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14版)

发布人:jsfzzx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4日 浏览次数: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优秀人才培育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14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的支出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充分发挥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创新团队建设与教师职业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是为提高人才队伍建设质量,促进学校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能力提升而设置的公用经费,于每年学校预算中批复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和管理骨干培育计划项目、优秀学科带头人培育计划项目和优秀责任教授和管理专家资助项目等其他人才培育、人才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项目。

第三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按照相关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实施办法或通知精神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检查验收,并负责对项目的运行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经费核算由计划财务处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各项开支,不得挪用或挤占。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要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支出,可列支内容如下:

(一)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实践能力组织、参加相应培训的费用(不包括学历教育)。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京财预〔2014〕148号 )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含有独立刊号的音像制品)、资料费、印刷费、论文发表费、文献检索费、正在进行专利申请(专利成果已形成,申报专利过程中)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出版费标准:每本专著支出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含);期刊发表费标准:国内一般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1000元(含),全国核心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3000元(含),国外期刊论文发表费每篇不超过5000元(含)。   

(三)仪器设备购置费: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设备和软件,以及对现有专用设备和软件进行升级改造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通用类设备。

(四)专用仪器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专用仪器设备(不含租赁车辆)而发生的费用。

(五)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等费用。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培训等所发生的国内差旅费(不含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党政群〔2014〕176号)及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七)专家咨询费和成果鉴定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成果鉴定等费用。其中:聘请本市专家费用只包括咨询费(外埠专家可含食宿费和交通费)。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执行。专家咨询费不能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管理相关的人员及本单位在职人员。

(八)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发生的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在校学生劳务费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六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列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学校相关审批规定执行。项目购置的零星设备、数据库、软件等按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八条  因故(如项目负责人出国、调动、重病等)中止项目,经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系、部)研究,报学校教务处批准,可在原项目组内另外确定一人为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项目和使用项目经费。负责人变更情况应及时报计财处备案。

第九条  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资助项目的设置或调整,经费的使用由计划财务处和教师发展中心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才培育和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版)》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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