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高水平、有特色应用型大学建设,根据“因材施教”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在进一步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同时,我院决定实行优秀生培养制度,选拔部分具有良好思想道德修养、学业基础比较扎实、综合素质较高且有培养前途的普通本科学生进行重点培养,为其创造更加宽松和谐的个性化发展环境,使优秀学生能够脱颖而出,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的需要。
实行优秀生培养制度,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选拔标准和程序
第一条 优秀生选拔按学年度进行,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优秀生的初次选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期初进行,以后每学年第一学期适时进行淘汰和递补。优秀生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年级学生总数的10%。
第二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学院优秀生的选拔。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团结合作,勇于创新。
(2)学习勤奋,思维敏捷,知识面较广,成绩优良,综合排名位于班级前6名;或在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且学习成绩综合排名位于班级前1/2。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乐观向上的精神状态。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选拔为优秀生
(1)有一门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2)年级状态没有正常晋升或是受到学籍警示者;
(3)由于各种原因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四条 选拔程序
(1)报名。采取学生自荐和班主任、辅导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学生或教师根据优秀生选拔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2)初选。各系由系主任、责任教授和相关教师组成选拔小组,根据优秀生选拔标准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组织面试或进行班级调查,并结合平时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提出各专业优秀生的初步人选名单。
(3)面试。由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面试小组,对优秀生初步人选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进行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优秀生人选建议名单,并在全院进行公示。
(4)审批。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优秀生选拔标准要求,参照学生的平时成绩、面试结果及综合表现,并结合公示期的反馈意见,按照“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本年度各专业的优秀生名单,在报请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正式作为优秀生进行重点培养。
二、培养措施和政策
第五条 优秀生培养实行导师制。学院选配部分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优秀生导师,定期与学生进行交流并检查指导其学习情况,鼓励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使优秀学生能脱颖而出。
第六条 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指导教师在充分了解学生学业状况、兴趣爱好和特长的基础上,为优秀生制定有较强针对性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具体执行计划,在报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批后,由指导教师负责实施。同时,优秀生在完成专业教育必修课程学分的前提下,选修学分可以跨模块、跨专业修读相关课程,但必须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第七条 加强英语语言能力培养。聘请外教为优秀生单独开设“英语听说”、“实用交际英语口语”、“商务英语口语”等课程,同时加大双语教学课程授课比例,鼓励并引导优秀生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切实提高参与国际交流的语言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注重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学院鼓励优秀生积极参加导师的科研工作,或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培养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院每年举办一次“学习优秀生学术报告会”, 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论文给予适当奖励,并优先推荐到有关专业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
第九条 建立优秀生互动交流平台。定期组织优秀生开展思想交流、学习经验交流、学术报告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时在校园网上开辟优秀生学习交流专栏,进一步扩大优秀生培养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十条 主要激励措施
(1)考核合格的学院将颁发优秀生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2)根据学习和研究工作需要,每学年可享受100元书刊资料费和100小时的免费机时;
(3)优先推荐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
(4)优先推荐申报北京市或学校立项支持的“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URT)”;
(5)在毕业生推荐表上加注“学业优秀生”字样,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三、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优秀生培养的组织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各系成立优秀生导师工作小组,成员由系主任、责任教授及相关教师3―5人组成,主要负责所属专业优秀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优秀生不单独编班,仍需全程参与所属班级的学习和其他各项活动,并注意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同时,优秀生必须参加院、系为其统一安排的学习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优秀生培养实行动态管理。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对优秀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作为优秀生培养,考核不合格者则予以淘汰,取消其优秀生资格;同时,对在专业学习、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及时递补为优秀生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四条 优秀生的职责
(1)主动加强与导师的联系沟通,积极寻求教师的指导和帮助;
(2)在导师的帮助下,制定具有个性化特点的学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
(3)以主动认真的求学态度,积极参与导师安排的科研及其他相关活动;
(4)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和社会实践等项活动;
(5)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优秀生的考核工作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考核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1)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15%;
(2)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篇;
(3)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二等奖以上;
(4)由于某种特殊表现或贡献而受到学校或上级机关表彰奖励者;
(5)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突出成绩。
第十六条 优秀生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其优秀生资格
(1)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培养期间有违反学术道德者;
(2)连续两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年级优秀生中居于末位者;
(3)培养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受到纪律处分者;
(4)导师提出具体理由,认为不宜作为优秀生继续培养,并报请学院批准者。
四、导师选聘及职责
第十七条 优秀生导师由学院负责聘任,聘期一般为三个学年。优秀生导师在聘期间,每指导一名优秀生学院每学年给予1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优秀生导师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教学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在优秀生培养和指导方面成绩突出的导师,学院以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导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与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2)了解大学生成长成才的规律,熟悉专业培养方案、教学管理及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知识面广博,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
(3)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导师的主要职责
(1)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以良好的师德风范影响学生,教育和引导学生成为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意识的合格公民。
(2)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身特点,在职业生涯规划、培养方案设计、学习方法、课程及专业方向选择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帮助。�
(3)积极组织指导优秀生参加科技活动,尽可能为学生提供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机会。
(4)通过多种形式与学生经常保持联系,定期与所指导的优秀生进行单独面谈或集体指导。
(5)负责监督检查学生完成学业的情况,并对所指导的优秀生进行考评。
五、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级学生开始试行,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