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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1-13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对社会多种需求的适应性,促进学生的就业,使辅修专业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能完成主修专业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以学分制形式同时修读的非主修专业,是学校实施因材施教、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辅修专业的管理由教务处、学生所属院系和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协调分工、共同管理。
教务处的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辅修专业的管理。学生所属院系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辅修专业所属院系负责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
第四条        设置辅修专业应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
教学院系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提出设置辅修专业的意见及相关论证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增设辅修专业的申报工作于每年3-5月进行。
增设辅修专业的论证材料包括:
1.社会需求和学生需求调研报告;
2.设置辅修专业的办学条件(含师资、实验设备、实习场所等);
3.设置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教学进程表、必要的说明);
4.教学计划中各课程的教学大纲;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三章 培养方案
第六条          辅修专业的修读年限一般为2年,课程开设一般以秋季学期以起点。
在规定的辅修年限内未修完全部课程但取得规定总学分75%的学生,可提出延长修读时间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1年的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一般为该专业的专业主干、核心课和专业方向课,总学分一般不超过30学分。
辅修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学分不得超过总学分的25%
第四章 辅修专业招生
第八条        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1、入学满一年的具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在校本科生;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能承担较重的学习任务。
2、提出辅修申请前主修专业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九条        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应在秋季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招生计划,经教务处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学校鼓励学生跨一级学科修读辅修专业,每名学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于秋季学期第2周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向学生所属院系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交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审批,辅修专业所属院系根据接收能力,择优录取。
辅修专业所属院系于第3周将辅修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第五章 教学安排
第十一条            辅修课程与成绩的管理,如无特殊规定,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本科考试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学生人数超过20人,采取单独开设教学班,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者假期。
辅修专业学生人数不足20人,采取插班随堂听课方式。
第十三条            辅修专业所属教学院系负责辅修学生的注册选课、缴费、教学班分班、排课、调课、聘任教师、成绩管理等教学过程的管理工作,不得影响主修专业的教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到辅修专业所属院系按学分交纳培养费后注册课程,未交费学生不能注册课程且不具有辅修课程的学习资格。第一年的怎么办,是否
学生未完成已注册辅修课程的修读,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内容相同)或要求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的,学生可以在交费前向教务处提出免修辅修课程的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将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直接记载为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这就不应该肇源辅修专业成绩上。免修辅修课程学分累计不得超过5学分。
辅修专业设置的课程学时学分、程度要求高于主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主修专业课程,并可以直接替代主修专业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辅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与主修课程冲突,应服从主修课程的学习,辅修课程可以申请免听。
辅修课程的考核时间与主修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应服从主修课程的考核,辅修课程考核可以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            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设补考,允许交费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辅修专业的资格:???
1、主修专业一学期出现一门或以上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2、主修课程或者辅修课程考核中因考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分的;
3、未交培养费的;
4、自愿终止辅修资格的。
自愿终止和被取消辅修资格的学生,已交纳的培养费不予退还,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根据所修课程与主修专业的相关性和要求,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作为主修专业相关课程模块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课程的教学要求、考核和成绩管理与主修课程同等对待,不得降低要求,确实保证教学质量。
第六章 毕业资格审核
第二十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提供辅修专业成绩单。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所属院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审核辅修学生的毕业资格,将审核结果提交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批后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在规定的辅修年限内未修完全部课程但取得规定总学分75%的学生,可提出延长修读时间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延长1年的修读时间,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的最长学习年限。未提出延长修读申请的,取消其继续注册修读课程的资格。
未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且未提出延长修读申请的学生,可以申请将其辅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其相关性和要求,经学生所属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作为选修课程记入学生成绩,但不能替代主修专业相关课程模块的成绩和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文件中关于辅修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此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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