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石化院发〔2013〕7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和授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及与学位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本人培养计划中全部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已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且经指导教师审定,并达到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研究成果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硕士学位课程学习要求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学科内掌握较为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由申请者本人独立完成,若科研课题是由多人合作的项目,其论文应是属于本人独立完成部分的研究成果,有关共同部分应加以说明。导师的指导作用主要是对论文选题及水平进行把关;
(二)论文的内容应具有自己的新见解,至少应在理论分析、测试技术、数据处理、仪器设备、工艺方法等一个或几个方面有一定的新见解,其优越性、正确性、先进性能够得到对比验证;
(三)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选题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四)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格式应符合学校相关要求。
第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论文评阅,具体要求如下: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达有关单位,征求同行评议,同时达到所在学科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指导教师应参考本规定第六条要求,在半个月内审毕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二)答辩秘书负责组织论文评阅及答辩工作,应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担任。
(三)硕士学位论文要经两位评阅人评阅,评阅人应是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阅人名单需经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送审。评阅人姓名应当保密,可将评阅人评语向指导教师及学位申请者反馈。
(四)评阅人根据论文工作,明确给出是否达到学位论文要求,能否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评阅人要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评语一般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际意义;
2.对论文作者是否了解本领域内最新学术动态的评价;
3.对论文是否有新见解和论文水平的评价;
4.对论文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评价;
5.对论文工作量、写作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6.论文不足之处和建议。
(五)应保证评阅人至少有10天的评阅时间,同时要保证评阅人的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自己的意见强加于评阅人。
(六)当评阅人一致认为论文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时,学位申请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若评阅人有否定性意见,则应将意见反馈给校内3-5名相关专家征求意见,三分之二及以上专家认为其可以答辩,则答辩可如期举行,否则,学位申请者应修改论文(硕士研究生修改论文时间不少于三个月),再次进行论文评阅。若再次评阅仍不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人是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根据论文评阅人意见综合衡量,决定举行答辩或征求其他相关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缓期答辩或本次申请无效。
(二)当评阅专家意见全部返回后,由指导教师会同所在学科的相关负责人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成立答辩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委员应当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担任。成员中至少有3人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学位申请者本人的指导教师、校外导师不进入自己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
教学院系或学科指定一名教师任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开展工作。
(三)论文答辩会,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秘书名单;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介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及论文工作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论文一般不超过30分钟;
4.答辩委员会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回答问题结束,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场;
6.答辩委员举行会议。首先介绍导师和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经过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决议;
7.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8.答辩结束。
答辩委员会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否则应给出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建议,对不授予学位情况另需说明原因,对缓授予学位情况应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答辩委员会决议经主席签字后,报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第九条 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答辩不合格的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秘书向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书、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答辩委员会表决票、论文及中英文摘要等。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否则应给出不授予或缓授予学位的建议,对不授予学位情况还需说明原因,对缓授予学位情况应给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学位分会应将上述材料及填写好《研究生毕业(学位)论文审批表》一并报送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受申请时,要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及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学位审议会议。由各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简要汇报申请学位者的材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除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外,还可以做出重新答辩一次或带其他附加条件的决议。重新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在一年内)仅限一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应在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办公网上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若有异议,异议人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学位办,学校将依据事实予以处理。如果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存在如第十六条所列之严重问题,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核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有权做出撤销该生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将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对因违法乱纪、品行恶劣等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且无明显改正者,应做出不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因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仍未通过者,应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一)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学位论文或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三)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四)其他学术舞弊作伪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其它相关文件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