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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北石化院发〔2016112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2016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6122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学位的法律法规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学校设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对全校学位与研究生事务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负责学士和硕士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学位裁定及相关学位事务处理,以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核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至三人;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研究生教育和本科教学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分委员会主席等。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有关学位事务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分委员会可按学科专业领域及各教学院(系)行政机构设置。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成员由五至九人组成。分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应包括该教学院(系)各学科专业领域的教授或副教授等,每届任期为三年。分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负责教学院(系)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提名,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发文聘任,并报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备案。

分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教学院(系)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凡出国一年以上或无力承担工作或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学校或教学院(系)应及时作出调整,调整程序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成员应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职称;在相应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全体委员的学科特长应尽量覆盖学校或相关教学院(系)授予学位的全部学科专业领域。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研究和贯彻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的实施办法;

2.审定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及相关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3.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士学位申请情况的汇报;审查通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4.听取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对硕士学位申请情况的汇报;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5.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标准,负责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评审和研究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

6.审议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7.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8.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的争议;

9.研究其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查申请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的人员情况,并作出是否接受其申请的决定;

2.评定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论文评阅人员名单,组织答辩工作;

4.审议和推荐本学科专业领域内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研究生导师上岗选聘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

5.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组织制(修)定本分委员会所属的硕士学位培养方案,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研究和处理与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有关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一般应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经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视审议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被邀人员没有表决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三次会议,如有特殊需要经主席批准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授予学位的程序

1.学士学位授予程序。对符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本科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或《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本科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院(系)审核本科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相关的分委员会审定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的决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提交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硕士学位授予程序。对符合《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硕士学位授予规定(试行)》规定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教学院(系)审核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以及与学位授予相关的鉴定材料等,相关的分委员会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提交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门技术水平的我校留学生,参照学士、硕士学位授予程序进行学位授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过程中有学术不端、作伪造假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可以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授予学位。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对授予学位的名单按有关上位法要求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者,可在决定做出后的七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凡符合复审条件者,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六十日内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未被提出异议和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学位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为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国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