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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与改革】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京石化院〔2005〕教字295号)

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

2005年第九次学校行政办公会通过)

京石化院〔2005〕教字295

第一章

第一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为加强我校教材建设,规范教材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联系教与学的重要桥梁,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本规定所指教材包括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音像教材、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等。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主要包括教材规划与编写、教材选用与供应、教材研究与评价、教材建设经费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教学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和各教学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分别是两级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教学院(系、部)的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的学术机构。其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各教学院(系、部)教材建设规划;

(二)指导各学科(专业)教材建设、教材研究工作;

(三)检查、评价教材选用质量;

(四)推荐国家规划教材、北京市精品教材等;

(五)对教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决策意见。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材建设与教材选用质量管理、教材订购与供应等日常工作,以及教学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规划与编写

第七条 教材编写规划要紧密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与特色,依据学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情况,在对国内外现行教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全面统筹制定。

第八条 规划编写的教材包括由我校教师任主编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规划教材、自编出版教材(简称自编教材)、自编自印教材(简称自编讲义)。

第九条 我校教材应以择优选用为主,已有可用的优秀教材,原则上不列入教材编写规划。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列入教材编写规划:

(一)反映我校高水平的科研和教学研究成果,体现学校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的教材;

(二)教学使用中反映较好,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需要修订的优秀教材;

(三)教学改革力度大,与现有教材相比具有明显特色和创新的教材;

(四)对于无教材可选用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课程,编写体现学科方向、填补学科空白的教材。

第十条 教材编写规划原则上每5年制订一次,每年修订一次出版、印刷计划。制订教材编写规划的基本程序为:

(一)学校制订教材编写规划原则意见和要求;

(二)教学基层组织讨论、提出申请。各教学院(系、部)根据有关专业的课程设置要求,在充分了解目前本课程国内外教材使用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各教学基层组织认真研究,拟定编写大纲,并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材编写规划选题申报表》,向院(系、部)提出选题申请;

(三)教学院(系、部)审查、推荐。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申请选题进行遴选、审议,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

(四)学校评审。教务处对各单位申报选题进行认真审核,并成立专家组进行评审,形成学校教材编写规划草案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领导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规划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

(一)主编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担任正式出版教材的主编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担任自编自印教材的主编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参编人员应讲授本门课程两遍以上,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水平。

(二)主编负责教材的统稿工作,并应承担教材四分之一以上的编写任务,对教材质量负责。

(三)有关教学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编写者完成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在正式出版前一般需经过至少两年的自编讲义试用和修改阶段。

第十三条 教材审定

(一)除主编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材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外,其他规划教材均实行审定制,即教材初稿编写完毕后由评审人审定,必要时也可聘请若干学科专家,采用审稿会形式审定。

(二)教材评审人由主编所在单位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名,学校审批。

(三)评审人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的教学与学术水平、较强的编审能力、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校内、外专家。

第十四条 教材初稿评审合格,主编应根据评审意见对书稿修改后送教务处,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办理印刷、出版手续。评审不合格者,由主编组织修改后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规划教材资格。

第十五条 教材出版(印刷)。规划教材的出版由学校与编者协商确定出版社;出版社审核同意后,在学校主持下,由编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各方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确保教材按时、高质量出版发行。自编讲义初稿评审合格后,由教材供应中心负责印刷。编写、出版补贴按本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选用与供应

第十六条 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课程教学目标要求。选用教材应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阐述本学科的基本规律,与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相适应,与学校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格要求相匹配。

(二)适用性原则。选用教材应具有学科的先进性和教学的适用性,有较强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能够正确地阐述本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概念,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三)择优原则。在同类教材中要选用质量最好、最适合于课程教学需要的教材。

(四)优先原则。所有课程、特别是核心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应优先选用优秀教材和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鼓励合适的课程选用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国外原版教材。

(五)唯一性原则。面向相近专业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种教材;不同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程一般应使用同一种教材。

(六)稳定性原则。选用教材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得因任课教师变动而随意更换教材。确因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变动和教学内容更新,选用的教材不再适应课程教学需要时,须经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重新选用教材。

第十七条 选用优秀教材是指选用近期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北京市精品教材(含立项教材)以及公认水平较高的教材和教育行政部门推荐使用的教材。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教学任务书发放各门课程的《教材选用审核表》;教材供应中心将教材征订目录发至各教学院(系、部),布置选用下学期课程教材;

(二)课程所在基层组织召集课程负责人及课程组主讲教师根据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不同版本教材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比较的基础上,填写《教材选用审核表》,提出课程教材初选和备选书目;由教学院(系、部)教学办公室填写《教材审核汇总表》,由教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根据教材的出版、订购及使用情况对教学院(系、部)教材选用计划进行审核;

(五)教材供应中心统一组织预订。

第十九条 为方便教师选用教材,教务处应设立教材样本库,积极收集教材出版、征订信息,以及优秀教材样书、各课程使用过的教材和实验、实习指导书等,供教师参阅。

第二十条 教材供应中心要做好教材的预订、供应管理工作,要制订预订工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开拓教材预订渠道,改革供应办法,方便学生、教师购书,防止教材的积压、浪费。

第二十一条 教材预订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变选用计划时应重新办理选用手续,并附一份教材变动说明,经教务处同意后纳入预订计划。

第二十二条 凡按计划购进的教材,教材使用单位和教师不得无故拒用,否则造成积压浪费由该教学单位承担经济责任,或负责处理所拒用的教材。

第二十三条 要保证教材课前到书,如开课两周内仍未到书者,按照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界定和处理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自行订购教材发放给学生,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学校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及课程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者,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学校造成损失的,依照学校规定对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分。使用盗版教材,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积压的过时教材,经教务处长和财务处长批准可报废处理。

第五章 研究与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材研究既是教学改革的需要,又是学科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不断提高教材编写及选用质量的保证。教材研究工作包括:对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研究、教材内容及体系的研究、新版教材的推荐与评价、教材编写及使用经验交流、国外教材的研究与评价、教材管理研究等。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这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材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大力开展教材评价工作。教务处教材供应中心每学期应组织学生就选用教材使用情况进行专题调查,调查结果反馈教学院(系、部)和课程组,作为选用教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我校教师在规定时期内主编的教材以及自编讲义(含修订),符合教学成果奖申报条件者,均可参加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十九条 在满足教学成果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参评教学成果奖的教材评选,主要参考教育部优秀教材评选工作中使用的《申报教材专家评议表》指标,从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等多方面综合评定。

 

第六章 教材建设经费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学校规划教材的编写和出版补贴、校内讲义的印刷补贴、国外原版教材引进、国家和省部级规划教材的经费配套、优秀教材(讲义)的奖励以及开展教材研究的经费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规划教材的编写、出版资助标准,将根据其出版合同、质量、数量、教材内容的学科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出版补贴由学校直接支付出版社。

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师新编讲义、教学参考书、多媒体课件、计算机辅助教学软件、教学管理专著等,需要资助时,将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学校规划教材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教材建设基金应专款专用,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并定期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材建设与供应的规定》(京石化院(1996)教字第20号)停止执行。

 

19961月制定

2005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