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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聘教师讲学管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讲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北石化院发〔2015〕45号)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关于印发《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外聘教师讲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讲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2015年5月15日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讲学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讲学管理,统筹外聘教师讲学经费使用,提高外聘教师讲学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教育[2015]580号),结合我校外聘教师讲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外聘教师讲学经费管理范围为包含可用于教学工作的专家咨询费的中央和地方专项建设经费和学校教学基本经费,仅支持聘请校外人员来校开展教学活动,学生企业培养阶段及实习等相关教学活动产生的外聘教师授课费由学生实习经费支出。

一、外聘教师聘请范围

1、聘请国内外学术造诣高、教学效果特别突出的校外教学名师、知名学者或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来校承担教学任务或开展前沿讲座,教学名师、知名学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省部级(含)以上教学团队带头人,省部级(含)以上精品课程主持人,省部级(含)以上教学成果奖第一、第二完成人,省部级(含)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

(2)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长江学者,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国家级人选,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教育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军事科学基金评议组成员,国家艺术教育委员会成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委员会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级创新团队主持人;863973计划以及各类国家级重大攻关项目首席专家(主持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一级演员、国家一级编导、具有特殊成果的民间艺人、艺术领域有杰出成果的专家。

2、聘请签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及其他校企合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来校共同承担教学任务,开发校企合作课程。签约实施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的企业指与学校签署有正式联合培养协议或共建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协议的企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划分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企业。校企合作课程应为各专业教学计划内的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课程。

二、组织管理及质量要求

1、每年秋季学期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外聘教师讲学计划,将讲学计划基本情况(讲学内容、聘请教师学术背景、职称证明及所属单位基本情况、校企联合培养协议等)报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汇总和人事处共同组织审核,审核通过的讲学计划向学校申报预算并予以公布。未经审核批准的外聘教师讲学计划,各教学单位需自筹经费资助。

2、聘请校外人员讲学需严格遵循申报审核批准执行的程序,不得逾越。聘请校外人员讲学前需填写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讲学申请表由各教学单位审核、教学院长批准报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外聘教师讲学的申请进行复核并批复,未经批复的外聘教师讲学活动不予资助。

3、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外聘教师讲学申报表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聘请校外人员讲授教学计划内课程须纳入学校统一课程管理,授课教师、课程编号和课程名称须与获得批准的计划一致,并与课程的配课学时相一致;聘请校外人员开展讲座应提前不少于三天在校园网予以公告。

4、因师资等原因需外聘教师开展的教学计划内课程,各教学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引进师资或师资培训等方式予以解决,同一门课程聘请校外教师原则上不得连续超过两个学年,并将讲学计划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5、由外聘教师授课的课程应符合学校相关课程管理要求,开课部门需按规定提交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教案、考试试卷等教学文件,接受学校、教学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检查和评议,接受学生对教学质量的评估。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工作需要为外聘教师配备校内合讲教师,合讲教师应全程听课,与外聘教师积极研讨并深入参与教学过程,协助外聘教师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组织考试和阅卷等。课程结束后应对所授课程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学校教务处。

三、外聘教师酬金标准

学校外聘教师讲学经费支出执行标准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经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符合教学名师、知名学者条件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不超过6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具有教授或相应系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不超过4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具有副教授或相应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外聘教师讲课酬金不超过300元/人?课时(含课时费、误餐费及差旅费或市内交通费)

2、开展等其他教学活动的外聘教师酬金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执行。

3、所聘校外人员为学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者不能同时享受外聘教师聘请费用。

四、根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批评,或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五、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