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元软件

温馨提醒: 今天是: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发布人:jsfzzx发布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浏览次数: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教职工继续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教人〔1996〕29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经学校批准,以保留人事关系到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学习、培训和研修等方式,使自己的学历(位)、政治理论或业务水平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第三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以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为目的,以贯彻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为方针,以在职为主、立足国内、形式多样为原则。

第四条 学校以选派中青年教师和优秀管理干部参加继续教育为主,重点支持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涌现出来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优先支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中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以及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是全校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我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相关政策并进行宏观管理,不断完善继续教育途径和形式;根据教职工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规划,保障经费合理使用;加强与各学院(部、处、室等)的协调与配合;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好继续教育人员的审核或审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部、处、室等)是本单位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的主体,根据本单位教职工队伍建设需要,负责做好职工在职进修学习规划和学年度计划;配合学校做好资格初审;关心本单位外出进修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接收进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教职工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教职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八条 本规定所指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和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两种类型。

1.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境外攻读我国教育机构认可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等。

2.非学历(学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学习培训;硕士、博士研究生进修班;境内外访学、进修;博士后研究;实践性知识训练。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九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根据不同情况,由学校、所在单位和教职工共同承担。学校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教职工研修计划项目,确保教职工研修计划的实施。

第十条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年度教职工研修计划及经费预算对研修项目及经费进行管理。研修项目完成后由研修人员到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审核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出国研修。凡经学校审批同意赴国(境)外执行各种研修任务,不论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均属公派出国范畴。

1.国家公派:由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政府间及国际组织间互换奖学金资助和其它项目奖学金、资助金资助,统一由国家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国家公派。研修形式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及攻读研究生学位等,资助期限、资助内容、资助标准、专业及国别根据本人申请,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确定;

2.校际交流: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科研院所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由协议方资助,由学校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校际交流。研修形式包括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讲学等,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单位公派:除国家公派、校际交流外,由学校或个人通过其它渠道筹措资金资助,学校按需选派赴国(境)外执行研修任务的出国行为属单位公派。研修形式包括短期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讲学等,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根据学校和各单位研修计划和教学工作需要,由教职工个人提出研修申请,填报《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或《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详细说明研修的内容、目标、时间、地点和经费预算等。

2.学院(部、处、室等)单位根据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和工作实际对申请教职工提出研修的具体要求并审批签署意见。

3.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签署审批意见。特殊情况须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根据审批材料和有关规定通知研修人员具体办理研修的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外出研修的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接收研修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五条 教职工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不得自行改变学习的专业、时间及形式,确需改变者,须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完成学历(学位)培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须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到人事处报到、验证、入档。教职工完成各类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均应向学校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及所在单位提交个人学习小结。

第十七条 教职工研修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等成果应署名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第十八条 教职工个人未经学校批准进行的继续教育,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影响本职岗位任务完成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擅自外出离岗学习者,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停发工资及一切待遇。

第十九条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参加继续教育人数、时间、经费等基本情况进行常规统计和随机统计,建立教职工继续教育情况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为保证教职工继续教育计划的落实,学校对教职工的在职进修实行“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进修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应与基层单位和学校签订进修协议;获得学校研修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完成学业后应履行至少三年的服务期并完成相应的岗位任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师培训工作管理办法》(京石化院〔2002〕人字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2.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相关附件

TitleMore

版权所有: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联系我们:web@bipt.edu.cn
Copyright(C): Beijing Institute Of Petrochemical Technology 技术支持: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