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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发布日期: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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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2016年修订)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实践和应用能力以及研究水平的集中体现,既能反映研究生运用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反映出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了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的监控和保障体系,增加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校决定对全部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专家不知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也不知专家)。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条  盲审范围及实施办法

1. 各专业领域准备进行答辩的学位论文全部参加盲审。盲审聘请专家信息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保密。其评阅意见送到或寄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

2.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位评阅人评阅全部为盲审。

3. 适时加入上级有关部门或机构建立的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系统平台。

第二条  提交时间

研究生应在4月份中旬和11月份上旬,根据相关通知要求按时将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进行查重,查重通过后直接进行盲审,不能再对通过查重的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如研究生本人或其导师坚持要求修改论文或主动提出不按统一要求时间参加本次盲审,则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第三条  对送审论文要求

1.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申请系统提交学位论文的电子版进行查重,查重通过后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统一进行编号、装订和送审。

2. 所提交进行查重的学位论文电子版除文件名外不能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对文件名的命名要求见具体相关通知。所提交的电子版学位论文具体要求如下:

1)删掉论文封面、原创性声明、使用授权的说明和学位论文数据集;

2)保留论文题目在论文摘要中“摘要”两字上方;

3)删掉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的全部作者信息部分,但可以“第几作者”(研究成果或学术论文中的作者顺序)字样代替作者信息部分;

4)删掉致谢等其他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

5)其他撰写格式严格按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试行)》执行。

第四条  评审结果及处理办法

评阅人对论文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具体表述如下:

A.同意答辩: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同意经少量的修改后答辩;    

B.少量修改后答辩:基本达到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同意进行一定的修改,经导师审核后答辩; 

C.较大修改后答辩:与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有一定差距,需进行较大的修改后,经导师审核后重新评审;

D.暂缓答辩,重新撰写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毕业)论文要求,不同意答辩。

 

对于评审结果,其处理办法如下:

1. 三份盲审结果全部收回的,盲审意见有效;如有一份及以上盲审结果未收回,则再按未收回数量送审,直至共收回三份盲审结果,盲审意见有效。

2. 盲审结果为:同意答辩;少量修改后答辩;较大修改后答辩;暂缓答辩,重新撰写论文。

1)若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有3份对论文提出“同意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对该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后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2)若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有2份对论文提出“同意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有1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需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在收到盲审结果通知后一个月方可答辩;

3)若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有1份对论文提出“同意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有2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需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4)若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有3份对论文提出“较大修改后答辩”,需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5)若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有1份以上(含)对论文提出“暂缓答辩,重新撰写论文”,应重新撰写论文,至少推迟半年答辩,且应重新参加下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查重、评阅等学位论文工作环节。

 

以上处理意见是否具备申述条件见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2款之规定,具体处理意见见下表。

 

评审结果与处理对照表

同意答辩/少量修改后答辩

较大修改后答辩

暂缓答辩,重新撰写论文

处理意见

3

 

 

直接进入答辩

2

1

 

修改后进入答辩

1(同意答辩)

2

 

推迟半年,有申诉机会进行复审

1(少量修改后答辩)

2

 

推迟半年

 

3

 

推迟半年

2

 

1

推迟半年,有申诉进行复审

1

1

1

推迟半年

 

2

1

推迟半年

1

 

2

推迟半年

 

1

2

推迟半年

 

 

3

推迟半年

 

第五条  对于抽查评审不合格的硕士学位论文,允许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如果该生学习年限已满,不能参加下一次的学位申请。

第六条  回避申请

在因学术观点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盲审结果的情况下,导师可于研究生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和查重申请前两周通过本领域所在教学院系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送审的学位论文回避某个专家、学校或研究机构。

第七条 盲审结果的申述

1.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评阅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研究生可对评阅结果进行申述,可以在收到评阅结果5日内由研究生本人和导师共同向教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述申请,学位评定分委会可聘请3名专家对该论文进行第二次盲审评定。如果三分之二以上(含)评阅专家“同意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则允许其答辩。

2. 申述条件为:在3份学位论文评阅中,2份为“同意答辩”或“少量修改后答辩”,1份是“暂缓答辩,重新撰写论文”;或者1份是“同意答辩”,2份是“较大量修改后答辩”等情况。

第八条 其他

1. 盲审费用从研究生处相关学位论文管理经费中支出。对于重审或复审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导师培养经费中支出。

2.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工作部()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