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学位学籍» 学籍管理»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学习违纪处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9-04

北石化院发〔20138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进一步落实依法治校和科学管理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具体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学习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考试是指在考场进行的由学校或开课院(系)组织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免修考试、专项水平考试、选拔分级考试。如未加特别说明,考试包括闭卷、开卷考试。

第二章  学习违纪的界定及处分规定

第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未办理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参加教学活动的行为视为旷课。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数计算,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全天旷课按5学时计算,半天旷课按3学时计算,一周按5天计算。对旷课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1-10学时,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旷课累计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旷课累计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平时作业(含实验报告)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系初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六条  学期论文(含实习报告、调研报告、读书报告)有抄袭、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所涉及的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环节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请他人代写行为者,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被发现的,毕业设计(论文)无论是否经过答辩均按零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延期答辩一年;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毕业离校后发现的,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无效,记为零分,并不准补作和重修,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八条  考试违规行为视情节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两类。

第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学校作出处分前,学生对本人的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和书面检查的,可视认错态度从轻处理。在调查考试违规行为过程中有立功表现且查证属实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对于受警告后服从监考或巡视人员管理、及时改正错误的初犯者,允许继续考试,考试成绩有效:

(一)进入考场后,未按规定或监考人员要求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电子存储和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擅自携带空白草稿纸的;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五)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递文具属初犯的;

(六)未按要求在考卷上填写考生信息的;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八)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一般考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拒绝向监考、巡视人员出示考试相关证件的;

(二)发卷后仍未关闭并收起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但未发送或接收、查看信息的;

(三)第十二条(一)至(八)款中任何一种行为经提醒或警告后未改正或重犯的;

(四)在试卷发放过程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重复获取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第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且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初犯的;

(二)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制止,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行为双方;

(三)把试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属初犯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

(六)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七)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十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闭卷考试中,在清理考桌并发卷后,仍夹带或在身体能接触、控制范围内保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存储设备等材料的。上述材料在两人可控范围内无法判明归属的,同时认定两人作弊;

(二)未经允许,发卷后仍使用具有文字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的(包括电子词典、电子书、电子记事本等);

(三)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发卷后仍未关闭并使用其接收或发送、查看信息的;

(四)经监考人员警告和制止后,仍然发生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等行为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传、接试卷或含有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纸条、草稿纸的;

(九)在有组织作弊(3人及以上)行动中,有参与行为的;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替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替考:

1)持不属于自己的考生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2)非本课程考生在发卷后仍然在本考场答卷的;

3)在所持、所交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他人姓名或考号等信息的;

4)无论何种原因将试卷转至他人手中,由他人代替答题的;

5)事先预谋,请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并既成事实的;

6)其他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考试替考行为。

(二)事先预谋实施有组织作弊(3人及以上),已付诸行动被认定为主谋组织者的;

(三)盗取试卷已付诸行动并得逞的;

(四)考试中随身携带专用无线通讯工具的(无论使用与否);

(五)第十五条所述任何一项作弊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

1)考生作弊被发现后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严重影响考场秩序,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2)考生作弊被发现后拒不交出证据,或者毁损灭失证据的;

3)考生作弊被发现后唆使、胁迫、收买他人作伪证的;

4)考生作弊行为证据确凿,但不能正确认识错误,拒不承认事实,拒绝写出检查的;

5)经监考、巡视人员认定的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在考前或考后被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前要求教师泄露考题、考后篡改试卷分数或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的;

(二)试图盗取试卷已付诸行动但未得逞的;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四)考试结束后,采用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提高成绩,经批评教育仍纠缠、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教师工作、生活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答卷中考生姓名、考号相同的;

(七)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十八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的附加处理

(一)考生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认定的考试违规行为,除给予纪律处分外,所涉及的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及格或不通过。

(二)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课程合格的成绩并由此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入学复查考试作弊的考生,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九条  屡次违反学校学习纪律,受到本办法有关条款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已受到过一次留校察看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二)已受到过一次记过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记过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三)已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若有新的学习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达到给予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考试处分及申诉程序

第二十条  学习违纪处分及申诉程序参照《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和《北京石油化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研究生考场规则

 

1.研究生须持研究生证(或校园一卡通)提前1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按旷考处理。

2.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20分钟,非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接受监考老师检查。考生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4.除规定文具用品和计算工具外,桌面上一律不允许放置其它书籍(包括电子字典)、物品等。考生不准将传呼机、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带入考场。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如已带入,在考试开始前一律集中存放。

5.下发试卷后,考生须仔细清点试卷,检查印刷质量,并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考生答题须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圆珠笔书写;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用红笔、铅笔答题的试卷无效。

6.考生遇到试题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请监考教师解决,但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更不得询问其他考生。答题纸和草稿纸不足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索取,不得自备纸张。

7.考生交卷后不准翻阅别人的试卷或向监考人员询问试题中的问题,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试终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拖延,并等候监考老师收卷完毕、允许离开后方可退出考场。考生不准私自将试题、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9.有考试违纪者,必须当场写出与事实相符合的书面检查后,方可离开考场,否则加重相应的处理。